关于印发《广元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发展十二条支持措施》的通知
来源:市人才交流中心      发布时间:2022-10-12   分享:





广元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

关于印发《广元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发展十二条支持措施》的通知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经2022年9月29日广元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管理联席会议审定通过,现将《广元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发展十二条支持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元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2年10月1日


广元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发展十二条支持措施


    为全力以赴拼经济、搞建设,支持广元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参照《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办法(试行)》(人社部发〔2019〕86号)精神,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构建“4+6”现代服务业体系推动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川委发〔2020〕10号)、《四川省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办法(试行)》(川人社办发〔2020〕55号)和市委推进现代服务业扩量升级决策部署,特制定本措施。

    第一条 产业发展支持。支持引进符合我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发展的职能型总部(基地)项目,加快国内外知名人才中介机构集聚,按照“一企一策”给予综合性优惠支持。对新设立并经审核认定的总部企业,按其当年市外业务对本地市、县区经济贡献,在前三年分别给予地方留存部分的70%、60%、50%进行奖励,从第四年起给予地方留存部分的40%进行奖励。总部企业举办省级及以上规模和全国性行业协会主办会议、会展的,根据会议、会展参会人数、展览规模以及会议、会展效果等,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

    第二条 经济贡献扶持。年营业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根据当年对我市经济贡献的相关参考值,第1~2年每年按该参考值的100%、第3~5年每年按该参考值的50%进行奖励,奖励按年兑现;对年营业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入驻机构,根据机构当年对我市经济贡献的相关参考值,第1~2年每年按该参考值的100%、第3年按该参考值的80%、第4~5年每年按该参考值的50%进行奖励,奖励按年兑现。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依法免征增值税,技术先进型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招用脱贫人口、失业人员并符合相关要求的,可依法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第三条 外向经济发展。鼓励外商投资人力资源服务业,凡引进外商在我市投资,按当年实际到位外资1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以上各类项目,依法给予第一引资人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

    第四条 场地租赁扶持。产业园房屋提供招聘区、培训教室、会议室、人才交流区等公共设施设备。凡入驻企业,均可免费享受20平方米,4个工位的办公区域(多出部分按原价自费),第1~3年办公用房租金全免优惠政策;第4~5年分别提供标准房租价格20%、10%的优惠政策,签约期内不得转租转借或另做他用。租金原则上实行先缴后补、按季缴纳、逐季返还,并根据市场情况适时调整。

    第五条 市场主体培育。建立入园企业培育机制,鼓励有条件的人力资源企业升规入库,对辖区当年新增的规上人力资源企业,依法给予适当奖补,对纳入统计的规上企业,依法给予企业网报人员适当补助。

   第六条 园区创建发展。鼓励结合实际设立专项资金项目,或通过购买服务、场地补贴、项目补助、引才补贴等多种方式,支持产业园建设发展。对验收获批的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按规定兑现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支持运营管理机构多点建设省级创业孵化基地,被认定为省级创业孵化基地的,按规定给予90万元一次性补助。支持运营管理机构大力开展招商推广宣传,根据服务情况及贡献大小,可采取“一事一议”确定优惠政策。

   第七条 普惠金融支持。对符合办理创业担保贷款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BP以下的利息,由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由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贴息,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70%、省级财政承担21%、市县财政承担9%。

    第八条 社会保险支持。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创业孵化企业(项目)、培训学校招用就业困难人员、脱贫劳动力、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等符合条件的人员和企业,按政策给予相应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第九条 就业稳岗支持。对带动当地脱贫人口成效显著、产业发展好的企业家、致富带头人给予财政、税收、金融等扶持,按照“一企一策”依法给予综合性优惠;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有组织输送劳动力到市区内企业就业,且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给予600元/人的就业服务补贴。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组织脱贫人口市外企业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给予300元/人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第十条 人才引进支持。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进高学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按人才类别给予每月最高2000元生活补助。市属国有人力资源企业引进急需紧缺人才,由用人单位按人才类别给予每月最高3000元工作补助。新招录具有高级职称或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人才,其薪酬不纳入企业当年和次年的工资总额,引才投入视同当年利润考核。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从市外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为“特聘专家”,按人才类别给予用人单位1~5万元资助,按实绩贡献给予“特聘专家”最高10万元岗位资助。

    第十一条 建立衔接机制。加大优化人力资源产业布局,拓展内外区域合作和空间布局。以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为载体,深化东西部扶贫协作和对口支援服务,统筹杭广人力资本转换机制,推动川陕甘渝毗邻地区协同发展、共同发展。打造最优营商环境,在产业园搭建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交往平台,积极主动为企业发展排忧解难。

    第十二条 延伸多元服务。大力推广“互联网+政务服务”,积极推行网上审批。由产业园区组建业务代办服务中心,免费为入驻企业提供注册登记、证照审批、社保经办、项目投标、企业推广、学术研讨、业务交流、政企联动等“一站式”贴身服务,逐一落实兑现各类优惠扶持政策。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和省、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涉及条款由相应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
原市级公岗10月公示汇总.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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