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劳人仲网〔2022〕9号
来源:市仲裁院
发布时间:2023-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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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裁决书
广劳人仲案〔2022〕85号
申请人:蒲某,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
住址:广元市利州区****
委托代理人:刘某1
被申请人:广元市**有限公司
住所:广元市利州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2
第三人:罗某
住址:四川省旺苍县****
申请人蒲某与被申请人广元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本委于2022年5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并于2022年6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本委认为案件处理结果可能与案外人罗某存在利害关系,遂休庭并通知罗某作为第三人参加仲裁活动。2022年6月30日、7月7日本委分别再次对此案公开开庭审理,申请人蒲某、委托代理人刘某1,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刘某2,第三人罗某到庭参加仲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1年9月30日到被申请人的广元市分部从事快递员工作,约定工资为3000元+提成。被申请人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费,拖欠其两个整月工资,多次讨要无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申请劳动仲裁,请求依法裁决: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1年10月30日至2022年4月5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赔偿金15000元;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年9月30日至2022年4月5日期间法定节假日3倍加班工资2206.4元;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1年12月至2022年4月期间周末2倍加班工资6826元;4.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2年2月1日至4月5日拖欠工资6000元。
被申请人辩称,被申请人自注册登记以来,从未招用申请人到公司上班,也没能向申请人支付过工资。申请人陈述在被申请人处上班,并未提供其离职申请及工作交接,也没有提供相关的证据进行证明。因此,申请人未在被申请人处上班,被申请人未拖欠申请人的工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应支持申请人的各项仲裁请求。
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向本委提交了以下证据:1.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被申请人的工商注册信息,拟证明双方主体适格;2.工服打卡截图、中通学园截图、工作场所照片3张,拟证明申请人在利州区**分部工作的事实;3.掌中通截图2张,拟证明申请人在公司上班,并由公司人员罗某负责管理;4.软件派单信息、收发快递的聊天记录,拟证明申请人从2021年10月至2022年4月都在被申请人处上班的事实。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所举的证据1、4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以下简称“三性”)均无异议;对证据2、3的“三性”均有异议。第三人对证据1、2、3未发表意见,对证据4的“三性”无异议。
被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向本委提交了两组证据:1.公司营业执照,拟证明被申请人公司成立的时间及工作地址;2.快递业务合作协议、快递业务合作协议(补充协议),拟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没有劳动关系。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的“三性”无异议。第三人对被申请人提供证据1、2的“三性”无异议。
第三人为证明其主张,向本委提供了一组证据:微信转账记录,拟证明其与申请人之间是雇佣关系。申请人对该组证据的“三性”无异议,被申请人对该组证据的“三性”无异议。
经审查,对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其内容与本案相关联,符合证据的法定形式,具有证明力,本委予以采信并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经庭审查明,经中通快递公司授权,被申请人负责广元地区中通快递业务,并将**中通快递网点(简称**分部)业务承包给了第三人罗某,双方签订了《快递业务合作协议》和《快递业务合作协议》(补充协议)。申请人是第三人雇用的快递员,工资支付采取计件方式。任快递员期间,工作由第三人罗某安排,接受第三人罗某的日常管理,第三人罗某给申请人支付劳动报酬。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的陈述、被申请人的答辩和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为证。
本委认为,被申请人是否应当向申请人支付劳动报酬、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及加班工资等,需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劳动关系成立需满足以下法定情形,一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是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被申请人将其经营范围内的快递业务承包给了第三人罗某,申请人是第三人雇用的快递员,接受第三人的日常管理,由第三人向申请人支付劳动报酬。故,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不存在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主张劳动报酬、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及加班工资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其仲裁请求本委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之规定,本委裁决如下:
对申请人提出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 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仲 裁 员:陈前军
广元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2年7月12日
记 录 员:李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