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单方面安排职工休年休假,需向职工支付年休假工资吗?
来源:市仲裁院      发布时间:2022-08-03   分享:


案情简介

某在A公司工作已满1年,2019年开始某可以享受每年5天带薪年休假,A公司因工作需要的原因并征得王某本人同意安排其跨年度休年休假因新冠肺炎疫情在全国蔓延,公司业务受到影响不能正常开展,A公司为应对疫情和减少损失,公司决定1月14日起给公司所有职工放假至春节结束,并与职工沟通后要求职工在春节假期结束后继续休完2019年度、2020年度的年休假并等待复工复产通知。3月1日,A公司业务恢复正常并通知职工回公司上班,但王某没有回公司上班,3月16日,公司以王某旷工严重违反公司制度为由解除与其劳动合同并同时向王某支付了2工资4月2日,王A公司未征得本人同意就安排休假不合法为由申请仲裁请求裁决A公司向其支付2019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

争议焦点

职工不同意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是否合法

裁决结果

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某的仲裁请求。

案例评析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四部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规定:“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从上述条款可知,用人单位有权统筹安排劳动者年休假,要考虑员工本人的意愿,但如果员工不愿意在企业安排的时间内休年休假,法律规则上并没有规定明确怎么办。由此可见,与劳动者协商仅仅是用人单位需履行的程序,在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情形下必须经过员工同意并未要求“必须协商一致”。也就是说,只要企业安排了年休假,就是合法的。无论劳动者是否同意,企业都可以在履行协商程序后统筹安排劳动者的年休假。本案中,A公司主动与职工沟通后安排跨年休年休假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而且2已依法享受2019年度年休假并获得相应的工资。某要求A公司支付2019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无事实依据,故依法驳回某的仲裁请求。

延伸思考

企业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员工能否拒绝呢?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年休假的安排虽然是企业统筹安排权利需考虑员工的意愿,但如果员工不愿意在企业安排的时间内休年休假,法律规则上并没有明确怎么办。个人认为,员工无权拒绝企业的安排,如果拒绝了休假的安排,则视为放弃了休假的权利,进而失去了年休假工资的待遇,理由如下:

(一)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关于未休年休假,用人单位只是“考虑”员工的愿意,但员工的意愿并非决定要素,最终还是由企业来决定;

(二)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只有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才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那么具体怎么安排,并没有规定需职工本人同意;

(三)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设定目的是让职工能够享受较长时间的休息、休假,以维持和恢复其劳动能力。无论哪一天安排,员工均可以得到较好的休息,所以即便是用人单位安排的时间未获得员工的同意,但员工只要休了相应的假,就一样达到了休息的目的

(供稿单位:广元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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