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广元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行为,提升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促进民办职业培训事业健康发展。我市拟出台《广元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为广泛听取意见建议,现将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于2022年7月13日前,以电子邮件、信函、电话等方式反馈有关修改意见和建议。
邮箱:835795227@qq.com
电话:0839-3313913
邮编:628000
通讯地址:广元市利州区利州东路2段2号劳动大厦职业能力建设科
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6月13日
广元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的审批管理,规范和促进民办职业培训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办法》《四川省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四川省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四川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以下简称“职业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国家的相关政策方针,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保证培训质量,培养合格技能人才;严格按照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办学范围开展培训活动,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检查、评估和审计。
第四条 学校应当坚持和加强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将党的建设有关内容写入办学章程。学校中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
第二章 职责与审批权限
第五条 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依法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举办学校,鼓励、引导和保障学校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提高质量、办出特色,满足多样化职业培训需求。
第六条 学校实行“谁审批,谁监管;谁举办,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和办学许可证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以下简称“办学许可证”)是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的合法证件。
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任何机构,不得冠以学校的名称,面向社会招生,从事职业培训活动。
第七条 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责:
(一)负责全市学校的统筹规划、宏观管理和综合协调;
(二)指导和监督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管理等工作;
(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有关规定,制定本市学校的办学标准和发展规划。
第八条 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所审批学校的规划、管理、监督、检查和评估;
(二)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设立、变更审批。
第三章 学校的设立(筹设)
第九条 举办学校应当符合《广元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中所规定的相关要求。
第十条 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不具备设立条件,未达到设置标准的,可申请设立筹设期。
第十一条 申请筹设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广元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筹设)报告;
(二)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筹设承诺书。
学校的举办者在获得筹设批准书之日起3年内完成筹设的,可以提出正式设立申请。
第十二条 审批机关受理人员应即时审核筹设材料,依据区域内职业培训资源布局的合理性,对申办职业(工种)培训项目进行评估,在30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筹设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正式申请设立学校的,履行以下程序:
(一)申请。完成筹设的,应提交以下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1.筹设批准书;
2.筹设报告书;
3.举办者或者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
4.教师资质相关资料;
5.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6.具有资质的验资机构出具的用于办学的固定资产评估报告、属捐赠性质的捐赠协议、注册资金验资报告和证明;
7.适合用作办公、培训和实习的场地证明(属租赁的,应出具出租方所有权证书,并提供租赁合同);
8.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主要设施、设备清单。
直接申请设立的,需要提交申办报告和本条第3、4、5、6、7、8项规定的材料。
(二)受理。举办者按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后,符合要求的,工作人员应当场告知并出具准予受理的书面通知;需要补充材料的,符合告知承诺制的按照告知承诺制相关规定处理,不符合告知承诺制的一次性书面告知;对不符合规定的,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并说明原因。
(三)审查。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小组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和实际办学条件进行评审,并形成专家小组评审意见。
(四)决定。审批机关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自受理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达不到申办条件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出具《不予批准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原因。
(五)发证。对批准设立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给予正式批复,并发给《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获得许可的,申办学校凭《办学许可证》副本到有关部门办理《法人登记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相关手续,并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
(六)备案。各县区批准设立的学校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材料和批准文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学校应在取得审批机关下达批准文件后3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证;到公安部门办理印章的刻制。
第四章 变更、延续和终止
第十五条 学校变更名称的,应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审批机关30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经批准后方可变更。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变更学校名称的申请及决策机构同意的书面材料;
(二)广元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名称变更核准表;
(三)民政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新校名的预核准文件;
(四)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第十六条 学校变更举办者或法人代表,由原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审批机关30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经批准后方可变更。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变更举办者或法人代表的报告及决策机构同意的书面材料;
(二)广元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举办者变更核准表;
(三)变更后的举办者或法人代表的基本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具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出具的变更前的举办者或法人代表的财务审计报告;
(五)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第十七条 学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变更注册校址,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变更注册校址的报告及决策机构同意的书面材料;
(二)广元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地址变更核准表;
(三)新注册地址的房产证明或租期为3年以上的租赁合同;新注册地址的消防合格证明;
(四)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学校自原审批机关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新办学地所在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变更核准,同时提供相关申报材料。新办学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30日内出具变更核准意见,符合条件的核发新的办学许可证。
第十八条 增设培训项目或提高培训层次,由学校决策机构提出,报审批机关审批,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培训项目增设审批表;
(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主要设施、设备清单;
(四)与培训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
(五)拟聘理论教师、实习指导教师的身份、学历、资格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学校申办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及以上职业(工种)培训项目的,应具有一年以上举办四级(中级)职业资格培训的办学经历,并于近两年年度检查评估结果均优秀。
第十九条 办学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学校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办学许可证有效期的,由举办者在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审批机关提出换证申请。申请换证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及学校决策机构同意的书面材料;
(二)变更(延续)审批表;
(三)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审批机关应在受理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批准延续的,应换发新的《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并将结果报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学校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届满超过3个月未申请延续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审批机关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一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举办者自行提出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三)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四)被给予撤销登记处罚的;
(五)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六)连续两年未参加登记管理机关、审批机关年度检查或
年检不合格的;
(七)弄虚作假,虚假培训,套取、骗取政府各类补贴资金的;
(八)办学条件或质量下降,经整改后仍不能达到办学基本要求的;
(九)领取办学许可证后,两年内未能正常开展职业培训或者因故间断正常职业培训两年以上的;
(十)伪造、变造、买卖办学资质,擅自改变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十一)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二)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学校自行终止的,应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终止办学申请报告;
(二)学校决策机构同意的书面材料;
(三)广元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终止办学核准表;
(四)终止方案;
(五)具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清算报告;
(六)善后工作安排;
(七)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第二十三条 学校终止,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法进行财产清算,并妥善做好在校学生安置等工作。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学校组织清算,由举办者报审批机关批准;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依法终止的学校,应主动交回或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并销毁印章,向民政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自终止公布之日起30日内,不予交回办学许可证的,审批机关可通过网站、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公告办学许可证失效,同时抄告相应登记机关。
第五章 学校的组织及内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的举办者根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学校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规定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以及校长的设置及职权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执行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当在办学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办学许可证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不得以联合办学或授权办班等名义,出租、出借、转让或共同使用办学许可证。
学校遗失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的,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向审批、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当在经审批机关同意的办学地址开展培训教学活动。异地开展临时培训教学活动的,须报相关部门备案同意,且只能使用同一个机构名称。其中,在市内跨县(区)的,须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同意;跨市(州)的,须报培训教学实际开展地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同意。异地设立分支机构(含教学点)的,须在当地重新申请设立审批。非营利性学校不允许设立分支机构。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规范招生行为,所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按规定报有关审批机关备案,并按照招生简章或招生广告的承诺,开设相应课程,开展培训教学活动,保证培训教学质量。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培训对象。
第二十八条 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关于财务与资产管理的规定。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不得在校内开展网络贷款宣传和办理业务。对于培训对象未完成的培训课程,有关退费事宜严格按双方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教师培训管理制度,制定教师培训计划,定期对教师进行思想政治培训、业务培训和知识更新,并建立教师培训档案。
第三十条 学校对招收的学员应签订培训合同或培训协议,建立健全学员注册登记制度和学员学籍管理档案。将学员入学时间、培训内容、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参加鉴定时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结业时间、推荐就业等情况记入学员培训档案并建立台账。
第三十一条 教学过程中不允许将同一职业(工种)不同层次或不同教学进度的学员混为一个班上课。
第三十二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资金和财产管理制度。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在学校存续期间,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学校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三十三条 学校应当提供符合标准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加强消防、食品、公共卫生等安全管理,应当建立健全学校风险防范、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理机制,重大事件学校应第一时间上报所属市或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保学校师生权益、生命财产安全,学校安全稳定。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 健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民政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联合监管机制,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方式,对学校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的情况,开展执法检查抽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充分利用来信来访、互联网、举报电话、新媒体等多种途径,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检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对学校实施年度检查,年度检查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种,并在办学许可证副本上予以记录,同时向社会公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检查结果为“不合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或者党建工作、思想政治和意识形态工作开展不力的;
(二)无固定住所或办学场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的;
(三)办学条件不能达到设置标准或不能满足培训项目(职业、工种)要求的;
(四)未经核准擅自更改办学层次和内容、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五)一年内未进行正常招生教学活动或不按照规定开展培训活动的;
(六)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将招生工作委托、承包给其他社会组织、中介机构、个人实施的;
(七)教学培训质量低下或管理混乱 ,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八)以联合办学或授权办班等名义,委托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开展培训活动,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九)举办者及其代表、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等侵占、私分、挪用学校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十)财务制度不健全,未按规定收费、退费的;
(十一)拒不接受或不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在年度检查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十二)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
年度检查结果“不合格”的学校,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一般为3个月;整改期满,审批机关应进行复核检查,评定整改结果并出具意见。整改期间不得招收新生、开展新的培训活动。整改期满仍不合格或整改合格第二年年度检查再次不合格的培训学校,取消办学资格,吊销许可证,并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进行公示。
年度检查初次结果“不合格”的学校一年内不得承接政府补贴性培训项目。
第三十六条 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学校信用档案和举办者、校长执业信用制度,对学校进行执法监督的情况和处罚、处理结果应当予以记录,由执法、监督人员签字后归档,并依法依规公开执法监督结果。相关信用档案和信用记录依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永久不得新成为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办学非法集资,或者收取与入学关联的费用的;
(二)未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挪用办学经费的;
(三)侵占学校法人财产或者非法从学校获取利益的;
(四)与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进行关联交易,或者与其他民办学校进行关联交易损害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师生权益的;
(五)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六)干扰学校办学秩序或者非法干预学校决策、管理的;
(七)擅自变更学校名称、层次、类型和举办者的;
(八)有其他危害学校稳定和安全、侵犯学校法人权利或者损害教职工、受教育者权益的行为的。
第三十八条 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背国家教育方针,偏离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或者未保障学校党组织履行职责的;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
(三)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四)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五)校舍、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六)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七)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或者未依法保障教职工待遇的;
(八)违反规定招生,或者在招生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九)超出办学许可范围,擅自改变办学地址或者设立分校的;
(十)未依法履行公示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有关材料、财务状况等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公示的材料不真实的;
(十一)未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
(十二)有其他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行为的。
第三十九条 学校有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或者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违法情形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对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1-5年内不得新成为(再次担任)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永久不得新成为(再次担任)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
同时举办或者实际控制多所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举办者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所举办或者实际控制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疏于管理,造成恶劣影响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整改;局部整改或者整改后仍发生同类问题的,1-5年内不得举办新的学校,情节严重的,10年内不得举办新的学校。
第四十条 擅自举办学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民政或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境外的组织、企业和个人在本市区域内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或合作办学,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本办法实施前审批设立的学校或机构参照本办法管理。
附件:1.广元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
2.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筹设)报告(式样)
3.《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
4.《申请行政许可材料补正告知书》
5.《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6.广元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
7.广元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教学计划呈报表
8.广元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举办者资格呈报表
9.广元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校长任职资格呈报表
10.广元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呈报表
11.广元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教师任教资格呈报表
12.广元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财务管理人员呈报表
13.广元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举办者变更核准表
14.广元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提高办学层次核准表
15.广元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职业(工种)增项核准表
16.广元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地址变更核准表
17.广元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名称变更核准表
18.广元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延续核准表
19.广元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决策机构人员变更备案表
20.广元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终止办学核准表
21.广元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广告备案表
附件1
广元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第一条 举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无不良记录。
举办学校的个人,应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两个或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或者个人联合举办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合作方式以及各自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第二条 学校的名称只能使用一个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范名称,不得与本行政区域内已登记的其他学校名称相同或相近,不得使用专有名词,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名称应当包括所在行政区域和冠名,统一使用“广元市××职业培训学校”或“广元市××职业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市××(县区)××职业培训学校”或“广元市××(县区)××职业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学校应当依法制定章程,并符合登记机关的相关规定,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学校的名称、地址;
(二)办学宗旨、类型和业务范围;
(三)组织管理制度;
(四)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罢免程序;
(五)决策机构及监督机构的产生办法、人员构成及议事规则;
(六)资产来源、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七)机构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八)章程修改程序;
(九)党建工作;
(十)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学校应依法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决策机构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组成,成员不少于 5人,其中三分之一以上人员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学校应当设立监督机构。监督机构应当有党的基层组织代表,且教职工代表不少于1/3。教职工人数少于20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可以只设1至2名监事。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担任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或者监事。
第五条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未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无犯罪记录,依法由理事长(或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
第六条 校长(行政负责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未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无犯罪记录,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且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第七条 学校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
第八条 学校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培训专业(职业、工种)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均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培训教师应具有与培训项目(职业、工种)对应或者相近的高级工(三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高于其所培训的职业(工种)等级。特殊(特色)工种、未开展鉴定评价的职业(工种)培训教师可由具有丰富实践实操经验的实用型人才担任。
第九条 学校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相关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不得兼任,会计、出纳人员和学校负责人应当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第十条 学校应具有不少于同时培训200人的办学规模及办学条件。
第十一条 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办公用房不少于30平方米;理论课集中教学场所总计应在300平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职业的安全规程。招收住宿学生,其食宿场所也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学校应具有与开办职业(工种)相适应的用于技能训练的实习场地、场所和实验、实习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
第十三条 学校的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培训资格为五四级固定资产应达到3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20万元以上,培训资格为三、二、一级固定资产应达到5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学校成立后,学校资金不得拆借、抽逃或用于非办学支出。
第十四条 学校应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学校自编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经过专家论证,并报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非自编教材应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的教材目录。
第十五条 学校应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管理、考试管理、印章管理、设备管理、卫生安全管理等制度。
第十六条 本标准为设置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基本要求,国家职业标准中有特殊要求的,应达到其要求。
附件2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筹设)报告(式样)
×× (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及部、省、市有关规定,(申请人或申请单位名称)拟申请设立以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办学宗旨:
二、培养目标:
三、办学规模:
四、举办者概况:
1.拟办学校名称:广元市××(县区)××职业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
2.拟定办学地址:邮编:联系电话:
3.拟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4.拟聘任校长:身份证号码:
5.举办者:××人或××单位名称
6.主管部门:(个人举办的,填写举办者户籍所在地街道或乡镇名称)
五、办学形式:
六、拟办职业(工种)及层次:(专业名称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名称填写,层次按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四级、三级填写)
七、招生对象:就业前人员,在职人员,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
八、现有办学条件:(针对拟开设的工种、办学层次、办学规模等情况,就已具备的办学各种软、硬件条件进行总体描述)
九、内部管理体制:(主要指学校内部管理的组织构架,权力分配)
十、办学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要突出学校实行独立财务会计制度,开设银行帐户并实行独立核算)
申请单位(人):
二〇 年 月 日
附件3
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
许受字〔 〕第 号
:
你(你单位)于年月日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收悉。经审查,(审查情况及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符合(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本机关决定自年
月日起受理(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时应交代: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许可专用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4
申请行政许可材料补正告知书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出的 行政许可申请收悉,经审查,需要补正下列材料:
序 号
|
材 料 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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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 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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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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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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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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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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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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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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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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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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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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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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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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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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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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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收件人签名:
(行政机关许可专用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5
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许准不字〔 〕第 号
:
你(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出的
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于年月日受理。经审查,(审查情况和不准予许可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规定,决定不批准你(你单位)取得行政许可。
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6
广元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
学校名称:
法人代表:
负 责 人:
联系电话:传真:
申报单位(章):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
填 表 说 明
1.本表一式三份,申报单位、审批单位、主管部门各一份;
2.呈报本表时,须附申办职业(工种)的培训大纲、培训计划及所选用的教材。
举办者姓名
(举办单位)
|
|
住址(或地址)
|
|
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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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学地址
|
|
邮编
|
|
培
训
专
业
或
工
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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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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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 训 时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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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 用 教 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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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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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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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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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范围及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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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校 场 地 及 设 施 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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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
地
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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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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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 习 场 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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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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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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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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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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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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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用房: 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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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
学
实
习
设
备
|
教 学 设 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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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 习 设 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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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数量
|
名称
|
数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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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员 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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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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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教师: 兼职教师: 管理人员:
|
管
理
人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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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职务
|
职称(等级)
|
文化程度
|
专(兼)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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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
业
理
论
课
教
师
|
姓 名
|
文化
程度
|
职称
(等级)
|
教龄(专
业工龄)
|
承担课程
|
工作单位
及职务
|
专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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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
习
指
导
教
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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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学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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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培训目标
|
|
内部管理制度
|
|
办学经费筹措与管理制度
|
|
筹设工作情况
|
批准筹设的学校名称:
筹设时间: 年 月 日 到 年 月 日
(人社部门章)
年 月 日
|
筹设完成情况:
举办者: 年 月 日
|
人社行政部门审批意见
|
年 月 日
|
附件7
广元 市 民 办 职 业 培 训 学 校
教 学 计 划 呈 报 表
呈报单位:
培训职业:
培训等级:
培训期限:
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
培
养
目
标
|
|
课
时
分
配
|
课时
|
理论课
|
基础理论
|
专业理论
|
实习课
|
总课时
|
比例%
|
|
|
|
|
|
审
批
意
见
|
办学单位意见
|
专家评审意见
|
人社部门意见
|
年 月 日
|
签字:
签字: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技能操作教学计划分解表
课 课题
时
子课题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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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
习
课
时
合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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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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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课题训练学时
|
|
|
|
|
|
|
|
|
|
|
|
|
|
实习指导教师
|
|
|
|
|
|
|
|
|
|
|
|
|
|
技术等级
|
|
|
|
|
|
|
|
|
|
|
|
|
|
附件8
广元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举办者资格呈报表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年月
|
|
贴照
片处
|
文化程度
|
|
专业技术
级 别
|
|
职业资格等 级
|
|
从事专业
|
|
身份证号
|
|
家庭住址
|
县(区) 街道 社区 号
|
个
人
简
历
|
|
举办者对承担法律责任的
承诺
|
本人_____承诺,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违法犯罪记录,具有良好的信用状况。提供的办学材料完全真实有效,对以上承诺自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举办者:
年 月 日
|
附件9
广元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校长任职资格呈报表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年月
|
|
文化程度
|
|
专业技术
职 务
|
|
职业技能
资 格
|
|
从事专业
|
|
身份证号
|
|
家庭地址
|
县(区) 街道 社区 号
|
个
人
简
历
|
|
本
人
意
见
|
年 月 日
|
学
校
意
见
|
(章)
年 月 日
|
附件10
广元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呈报表
姓 名
|
|
性 别
|
|
出生年月
|
|
文化程度
|
|
专业技术
职 务
|
|
职业技能
资 格
|
|
从事专业
|
|
身份证号
|
|
家庭地址
|
县(区) 街道 社区 号
|
个
人
简
历
|
|
本
人
意
见
|
年 月 日
|
学
校
意
见
|
(章)
年 月 日
|
附件11
广元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教师任教资格呈报表
姓 名
|
|
性 别
|
|
出生年月
|
|
文化程度
|
|
专业技术
职 务
|
|
职业技能
资 格
|
|
从教职种
|
|
教龄(专业工龄)
|
|
从教级别
|
|
家庭地址
|
县(区) 街道 社区 号
|
个
人
简
历
|
|
本
人
意
见
|
年 月 日
|
学
校
意
见
|
(章)
年 月 日
|
附件12
广元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财务管理人员呈报表
姓 名
|
|
性 别
|
|
出生年月
|
|
文化程度
|
|
专业技术
职 务
|
|
职业技能
资 格
|
|
家庭地址
|
县(区) 街道 社区 号
|
个
人
简
历
|
|
本
人
意
见
|
年 月 日
|
学
校
意
见
|
(章)
年 月 日
|
附件13
广元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举办者变更核准表
学校名称
|
|
法人代表
|
|
原举办者姓名
|
|
身份证
号码
|
|
变更后举办者姓名
|
|
身份证
号码
|
|
变更原由
|
年 月 日
|
学校决策机构意见
|
(章)
决策机构成员签字: 年 月 日
|
人社局行政部门意见
|
(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注:此表一式三份:办学单位、县(区)主管部门、市人社部门各一份。
附件 14
广元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提高办学层次核准表
学校名称
|
|
举办者
姓名
|
|
原办学
层次
及职种
|
|
提高后
办学层次
及职业工种
|
|
经办人
|
|
联系电话
|
|
学校意见
|
(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专家
评审
意见
|
专家签字:
专家签字: 年 月 日
|
人社局
行政部门
意见
|
(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注:此表一式三份:办学单位、县(区)主管部门、人社部门各一份。
附件 15
广元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职业(工种)增项核准表
学校名称:
|
许可证编号
|
|
拟
增
设
职业(工种)
|
国家职业标准规范名称(等级)
|
理论课学时数
|
实习课学时数
|
|
|
|
|
|
|
拟新增职业(工种)的师资情况
|
职业(工种)名称
|
师 资 情 况
|
姓 名
|
工 作 单 位
|
职 称
|
|
|
|
|
|
|
|
|
学校意见
|
(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专家
评审
意见
|
专家签字:
专家签字:
年 月 日
|
人社行政部门意见
|
(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注:申报新增加的职业(工种)时,应将拟增加职业(工种)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办学设施设备清单及证明文件、教师的资格复印件作为附件报上。
附件 16
广元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地址变更核准表
学校名称
|
|
法人代表
|
|
原办学地址
|
|
变更后
地址
|
|
学校决策机构意见
|
(章)
决策机构签字:
年 月 日
|
专家评审意见
|
专家签字:
专家签字:
年 月 日
|
原县(区)人社部门意见
|
(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迁入县(区)人社部门意见
|
(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注:此表一式四份:办学单位、县(区)主管部门、人社部门各一份。
附件 17
广元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名称变更核准表
原学校
名称
|
|
许可证
编号
|
|
变更后
学校名称
|
|
举办者
姓名
|
|
经办人
|
|
联系电话
|
|
变更
理由
|
年 月 日
|
学校
决策
机构
意见
|
(章)
决策机构人员: 年 月 日
|
人社局行政部门意见
|
(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注:此表一式三份:办学单位、县(区)主管部门、市人社部门各一份。
附件 18
广元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延续核准表
学校名称
|
|
许可证号
|
|
法人代表
|
|
身份证
号码
|
|
办公电话
|
|
手机号
|
|
办学基本情况
|
|
决策
机构意见
|
(章)
决策机构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
人社局
行政部门意见
|
(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注:此表一式三份:办学单位、县(区)主管部门、人社部门各一份。
附件19
广元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决策机构人员变更备案表
学校名称
|
|
法人代表
|
|
原决策
机构人
员姓名
|
|
身份证
号码
|
|
变更后决策机构人员姓名
|
|
身份证
号码
|
|
变更理由
|
|
学校意见
|
(章)
决策机构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
人社局行政部门意见
|
(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注:此表一式三份:办学单位、县(区)主管部门、人社部门各一份。
附件20
广元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终止办学核准表
学校名称
|
|
许可证编号
|
|
法人代表
|
|
身份证号码
|
|
法人代表居住地
|
省 市 县(区) 街道 社区 号
|
委托
办理人
|
|
联系
电话
|
|
身份证
号码
|
|
终止办
学时间
|
|
批准文号
|
|
终止办
学原由
|
|
学校决策
机构意见
|
(章)
决策机构成员签字: 年 月 日
|
人社部
门意见
|
(章)
年 月 日
|
注:此表一式三份:办学单位、县(区)主管部门、人社部门各一份。
附件21
广元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广告备案表
培训单位
|
|
培训职业
|
|
培训地点
|
|
联系电话
|
|
培训形式
|
|
培训时间
|
|
收费标准
|
|
招生人数
|
|
广告经营单位
|
|
广告内容(应写明全部文字内容)
|
(公章)
年 月 日
|
发证机关意见
|
(公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广告备案号
|
|
有效期
|
|
注:此表一式三份,广告客户,广告经营单位,备案单位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