涨了!我市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来源:劳动关系科
发布时间:2022-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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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工作安排部署,综合考虑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等因素,经市政府同意,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650元调整为1970元,增幅为19.4%;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17.4元调整为每小时21元,增幅为20.7%,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最低工资标准包括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但不包括下列各项: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或者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贴;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非工资性劳动保险福利待遇;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补贴。
用人单位有执行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的义务,劳动者(包括进城务工人员)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应获得的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颁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有条件为劳动者提供食宿的,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也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