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长期不上班,单位停发其工资及津补贴是否合理?
来源:市仲裁院      发布时间:2022-04-06   分享:



案情简介

王某于1998年3月聘用为某事业单位干部,2017年6月抽调到A单位工作2018年6月19日,王某要求回某事业单位上班,某事业单位未批准其请求从当日起至2020年5月12日王某一直未到岗上班(在此期间,某事业单位仍继续对王某进行年度考核,2018、2019年度分别评定为“基本合格”等次)。2018年8月16日,某事业单位以王某“未经局领导同意,擅自从A单位离职,且一直未到局上班”为由,决定从2018年9月起暂时停发王某工资、福利,只其发放个人应缴保险部分的工资。2020年5月经相关部门批准,某事业单位同意王某辞职,并从2020年6月起停发王某工资及津补贴。2021年5月12日,王某申请劳动人事仲裁,请求某事业单位支付2018年9月至2020年5月工资及各项津补贴。

仲裁庭另查,2014年12月王某因违反工作纪律被政务过处分1次;2016年王某因违反廉洁纪律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2019年4月22日王某因参与赌博,公安分局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2019年12月,纪检监察组作出“本应给王某降低岗位等级处分,鉴于其无级可降,经研究,决定给予王某政务过处分(降低薪级工资)。

争议焦点

事业单位在编人员长期不上班,单位是否可以停发其工资及津补贴。

处理结果

某事业单位支付王某解除聘用合同之前基本工资及保留津补贴。

案件评析

第一种观点认为,王某长期未到岗上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单位规章制度,且受到行政拘留及政纪处分,影响了国家工作人员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劳动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及该法第四十六条“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之规定,王某未履行岗位职责并付出有报酬的劳动,故不应支付其未上班期间工资及津补贴。

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王某为在编事业人员,与某事业单位的争议属于人事争议,应当适用人事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事业人员与企业人员在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构成等方面不一致,其一事业人员工资由基本工资(岗位+薪级)、绩效工资、保留津补贴等构成。岗位工资与个人的职称职级及职务有关,薪级工资主要是以工龄来计算,绩效工资与岗位级别挂钩。其二事业人员实行工资审批制度。事业人员按照上年度考核等次,经事业单位管理机构考核备案及工资部门审批后逐年晋升薪级工资。故王某工资津贴诉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受理范围。应当驳回王某的仲裁请求。

第三种观点认为,应当支付王某解聘前的基本工资及保留津补贴不支持其绩效工资请求。一方面,王某作为事业干部,没有严格按照国家工作人员要求规范和约束自己的行为,长期未到岗上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单位规章制度,且受到行政拘留及政纪处分,影响了国家工作人员形象。但对王某的违纪违规行为某事业单位未及时履行管理义务和责任,也未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继续对王某进行年度考核及缴纳社会保险等相关费用,执行规章制度不严,人员管理不到位。主观上存在一定过错。故某事业单位应当支付王某解聘基本工资及保留津补贴。另一方面,王某2018年8月到2020年5月未到岗上班属客观事实,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人社发〔2011〕29号、《四川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川人发〔2006〕47号)“事业单位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分配程序和要求,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和方法,自主决定本单位绩效工资分配。绩效工资分配应以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为依据,合理拉开差距”、“绩效工资分为基础绩效和奖励性绩效,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由于绩效工资与岗位职责及工作业绩密切相关,故王某2018年9月至2020年5月绩效工资不应发放。

供稿单位:广元市昭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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