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工伤等级确定后病情加重,能否要求提高待遇?
来源:市社保事务中心
发布时间:2022-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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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某企业一名职工杨女士遭遇工伤并被评定为六级伤残,因劳动功能障碍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障碍,在进行工伤认定后已经获得了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可是,近段时间以来,她觉得自己的劳动功能障碍明显加重。她想知道自己能否要求提高工伤待遇?
法律分析:
该名职工可以对自己的身体状况进行复查,然后根据复查鉴定结论,要求提高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劳动能力复查鉴定是指已经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伤职工,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做出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残情发生变化,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复查鉴定申请,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国家标准对其进行鉴定,做出新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鉴定。
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保护伤残职工的合法权益,使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因为职工被评定伤残等级后,其伤残程度往往有可能在一定时期后发生变化,出现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加重或减轻的情况。
与之对应,杨女士感到自己的劳动功能障碍明显加重,其可以通过提交身份证、原认定工伤决定、原鉴定结论通知书以及复查诊断书、病历、出院证明等,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以获得更多的保障。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她的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当然,如果杨女士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