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直通车|疫情防控期间发生工伤的认定方式
来源:市社保事务中心
发布时间:2022-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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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在各地防控一线加班加点工作的城乡社区工作者为扼制疫情蔓延做出了重要贡献。为切实保障好广大城乡社区工作者的生命安全,2020年3月3日,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发布《关于全面落实疫情防控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关心关爱措施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8号),提出以下八条措施:
一、对城乡社区工作者适当发布工作补助
二、切实做好城乡社区工作者职业伤害保障
三、改善城乡社区工作者防护条件
四、切实为城乡社区工作者减负减压
五、保障城乡社区工作者身心健康
六、加强城乡社区工作者关爱慰问
七、开展城乡社区工作者表彰褒扬
八、加大城乡社区工作者先进典型宣传力度
其中,对于工伤预防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的是第二条:切实做好城乡社区工作者职业伤害保障。城乡社区工作者在疫情防控期间发生事故伤害或患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认定情形的,应依法认定为工伤,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发生的相关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对于因履行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病亡的城乡社区工作者,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规定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