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综合执法科
发布时间:2022-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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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元市财政局
广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广元市交通运输局
广元市水利局
广元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中国人民银行广元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保监会广元监管分局
关于转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文化旅游和体育局、人民银行各县支行,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务保障局:
为规范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现将《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十部门关于转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21〕20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管理,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共同做好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人工费拨付、农民工工资支付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处理有关投诉、举报、报告。
二、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本辖区内建项目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实施备案监管,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台账》(附件1)。总包单位应在专户开立30日内按要求将相关信息录入四川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并报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三、对房屋建筑项目(含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价低于400万元且工期不超过6个月,交通、水利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价低于600万元且工期不超过6个月的建设项目,经项目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同意,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免于开设专户。总包单位必须通过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发放农民工工资。项目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
四、建设单位与总包单位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时,应当满足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数额或占比、拨付周期及拨付日期。
人工费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按已完成工程价款计,拨付额度不得低于以下比例:房屋建筑项目30%,市政基础设施项目20%,交通、水利、铁路、民航、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城市园林绿化等各种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15%。
基础设施建设的建筑工程、专户余额大于本项目3个月农民工工资支付额度时,在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情况下,由总包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并经项目监理单位审核,报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可临时下调拨付比例。人工费拨付比例下调应报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行业主管部门应监督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在专户余额小于3个月时,恢复原有拨付比例。
五、建设单位督促本项目总包单位按规定开设专户,监理单位对本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审核和监督。
六、总包单位在同一县区有2个及以上工程建设项目的,可开设新的专用账户,也可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符合项目所在地监管要求,在已有的专户下按项目设立子项目分别管理。
七、农民工工资卡实行一人一卡、本人持卡,推行农民工使用社会保障卡领取工资。
八、工程完工、总包单位或开户银行发生变更需要撤销专户的,总包单位应将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附件2)在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告示牌和项目所在地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公示30日后,向项目所在地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附件3),并提交《工程建设项目工资专户撤销申请表》(附件4、5)。
九、开户银行依据项目所在地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工程建设项目工资专户撤销申请表》上的“同意撤销该项目专用账户”意见,取消账户特殊标识,按程序办理专用账户撤销手续。
附件:1.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台账
2.无拖欠农民工工资公示
3.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
4.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撤销申请表(工程完工)
5.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撤销申请表(总包单位或开户银行发生变更)
6.广元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协议
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元市财政局 广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广元市交通运输局 广元市水利局
广元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中国人民银行广元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保监会广元监管分局
2022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