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就业创业促进中心关于收回违规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决定书的送达公告
来源:广元市就业创业促进中心
发布时间:2022-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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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大数据比对和我中心核实,部分领取失业保险金待遇人员已在市外重新就业或退休,不符合失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等规定,我中心决定依法撤销相关人员的失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并责令限期退回违规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经我中心一次电话、两次短信催收,部分人员至今未退回违规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由于联系地址失效无法完成邮寄送达,现我中心依法公告送达《收回失业保险待遇决定书》。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1.收回失业保险待遇决定书
2.违规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人员名单
广元市就业创业促进中心
2022年3月14日
附件1
收回失业保险待遇决定书
违规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人员(详见名单):
通过大数据比对和我中心核实,部分领取失业保险金待遇人员已在市外就业或退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以及《四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等规定,不符合继续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资格条件,需退回违规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含失业保险金、代缴医疗保险费、价格临时补贴)。根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决定如下:
请下列人员于本文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回违规领取失业保险待遇(金额见附件)至市就业创业促进中心失业保险基金账户,并书面或电话报送退回情况及相关证明(银行转账单)。账户名称:广元市就业创业促进中心;账户号码:22272401040004559;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东坝分理处。逾期仍不退回的,中心将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移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依规进行行政处理处罚。
联系人:杨老师;联系电话:0839-3260175;联系地址:广元市利州区利州东路二段劳动大厦9楼。
如对本决定有异议,可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广元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广元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元市就业创业促进中心
2022年3月14日
附件2
违规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人员名单
单位:元
序号
|
姓名
|
应退回金额
|
序号
|
姓名
|
应退回金额
|
1
|
王 丹
|
1748.17
|
16
|
王义春
|
3459.86
|
2
|
杨 城
|
3126.4
|
17
|
张树林
|
3459.86
|
3
|
李友国
|
3564.16
|
18
|
张 洧
|
3459.86
|
4
|
陈彦君
|
3126.4
|
19
|
王开熙
|
1729.93
|
5
|
张绍林
|
7037.21
|
20
|
王 芳
|
3459.86
|
6
|
蒋 望
|
7037.21
|
21
|
王德强
|
2848
|
7
|
饶文静
|
5307.28
|
22
|
张 超
|
1729.93
|
8
|
李 玲
|
3459.86
|
23
|
蔡 泳
|
3459.86
|
9
|
谢承均
|
1729.93
|
24
|
敬邦先
|
3459.86
|
10
|
商仕波
|
3459.86
|
25
|
梁定强
|
1758.71
|
11
|
张 璐
|
3459.86
|
26
|
吴国会
|
5276.13
|
12
|
向 静
|
3459.86
|
27
|
梁 婷
|
7034.84
|
13
|
杨 华
|
3454.86
|
28
|
黄大波
|
5276.13
|
14
|
王瑞生
|
3459.86
|
29
|
李晟铭
|
4837.42
|
15
|
申 敏
|
3459.86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