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参保人员可否补缴养老保险费?
来源:广元市社保事务中心      发布时间:2022-01-25   分享:


《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已在我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参保人员(含已依法破产或已注销等原用人单位已不存在的下岗、失业人员),存在中断缴费年限的,可由个人选择以办理补缴手续时我省上年度省平工资60%-100%为缴费基数,20%为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中断缴费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体参保人员在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实施后中断缴费的,不得办理补缴。

上述规定按现行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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