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如何申报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应提供哪些资料?
来源:广元市社保事务中心      发布时间:2022-01-25   分享:


用人单位在1996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存在未按规定申报且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等情形的,由用人单位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补缴养老保险费,并提供以下资料:

1.《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申报表》;

2.用人单位申报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的书面申请;

3.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生效的仲裁裁决、决定、调解书;审计部门的审计结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限期改正、行政处理或者处罚决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稽核书面处理决定;投诉、信访以及用人单位主动整改,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实并核定后出具的书面处理意见(能提供劳动合同复印件的可不提供上述材料);

4.职工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5.职工劳动合同复印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6.工资发放明细表和财务记账凭证复印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其中,经原劳动部门批准办理了招工手续的原国有企业和县以上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在各地实施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时仍在企业工作,且原始档案记载清楚的,可分别按各地实施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时国有企业固定工、集体企业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工人的缴费办法和标准,补缴对上述人员开始实施统筹至1995年12月31日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上述规定按现行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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