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女主播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来源:市仲裁院      发布时间:2021-08-03   分享:

案情简介

  2017年3月30日三名女孩胡某王某李某,一起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仲委会”)申请确认劳动关系。三名女孩通过偶然的机会在某网络直播平台的直播间做起主播,每天固定时段在屏幕前进行视频表演、直播,吸引众多观众围观、赠送礼物打赏,目前订阅粉丝数近32万,拥有很高的人气。

三名女孩小有人气后,某经纪公司便于2016年4月左右与她们签订了协议,由该公司安排她们在某网站上的指定直播间主播。

  协议对她们的工作内容、双方权利义务、合作费用、收益分配、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约定该公司在全世界范围内担任三名女孩独家经纪公司,独家享有她们全部主播事业的经纪权,公司有权安排三名女孩的线下活动;协议期限24个月;同时还约定,三名女孩的线上活动由公司每月分别向她们支付保底收入4500元,线下活动的收入公司和三名女孩二八分。

  经过一段时间的造势,三名女孩在网络上的影响力进一步扩大,但是由于某种原因半年后三名女孩一同退出该经纪公司在某网站上的指定直播房间,并以公司未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向区仲委会申请仲裁,申请要求:1.确认2016年4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与经纪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经纪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500元。

  2017年4月12日区仲委会对其进行受理立案,在庭审中,三名申请人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的效力等同于劳动合同,协议规定每月保底工资4500元,线下活动的收入二八分,这属于双方对于工资的约定,可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另外,经纪公司未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自己有权要求其支付解除经济补偿金。

  经纪公司则称,双方签订的协议并非劳动合同,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是以人身依附性为基础,而三名女孩作为网络主播,工作地点自由、不受公司管理,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亦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另外,经纪公司认为三名申请人借助经纪公司炒作出名后,双方合约未满即单方面违约并退出公司为其指定的直播间,此次申请仲裁确认双方劳动关系目的是通过否认双方签订的经纪协议效力,以逃避向经纪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责任。

争议焦点

新型媒介的工作形式是否受到用人单位的管理?三名女孩与经济公司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处理结果

裁决三名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劳动关系不成立。

案例分析

在现“互联网+”形势下,面对新形势下出现的新型劳动关系纠纷案件,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既要充分尊重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做好利益平衡,要促进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为经济的发展留有空间。

  在互联网经济蓬勃发展的背景下,现代社会用工形态出现了新发展。新型用工关系中,有些是标准劳动关系,有些则是互联网经济催生的新业态下非传统用工关系。在这类案件中,对用工双方是否形成劳动关系的甄别是审理的要点和关键。

  劳动关系是双方当事人通过合意,由劳动者一方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一方给付报酬所形成的,具有经济人身从属性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劳动关系的核心是劳动的地点、内容、方式、过程以及在即便无工作但劳动关系仍然存续的情况下,还需受到用人单位的约束,约束的方式既包括规章制度,也包括具体的管理行为。

    从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协议内容来看,双方就开展网络直播活动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约定,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意思。双方线下活动的收入按二八开分配,三名申请人主要工作于其家中完成,无需到被公司办公场所上班,亦无需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因此,双方之间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约定不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

 

 

供稿单位:广元市利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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