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后的法律适用
来源:市仲裁院
发布时间:2021-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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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1996年1月1日,王某应聘到某制鞋厂从事质检工作,双方于2008年1月1日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王某月工资为3000元人民币。2018年12月28日,某制鞋厂以适应市场变化为由协商调整王某的工作岗位,工资不降低,但王某不同意调岗。随后,某制鞋厂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与王某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为由解除王某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承诺支付给王某自2008年1月至2018年12月相当于1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33000元。王某拒绝领取经济补偿,认为制鞋厂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其实际工作年限计算支付其赔偿金。在双方协商无果的情况下,王某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要求裁决某制鞋厂以其实际工作年限(23个月)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其支付赔偿金138000元。
争议焦点
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违法解除,赔偿金应否分段计算?
裁决结果
裁决某制鞋厂向王某支付相当于11个月(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的工作年限)经济补偿的二倍赔偿金66000元。
案情分析
本案在处理过程中,仲裁庭一致认为,某制鞋厂以内部工作人员调整未能与王某协商达成一致为由通知王某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没有提供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有效证据,某制鞋厂的行为属于违反劳动合同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应当向王某支付赔偿金。但在计算支付赔偿金工作年限上却产生了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当以王某实际工作年限计算赔偿金。理由是: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赔偿金和经济补偿均是以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和本人月平均工资作为计算依据,但不同之处一是赔偿金是经济补偿的二倍标准,二是该法仅对经济补偿作了分段计算的规定,对赔偿金并未明确。法无禁止即可行。所以,计算赔偿金应当以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年限为准。另外,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对经济补偿年限不超过十二个月的上限规定,仅限于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情形。本案中,王某月工资3000元,没有超过本地区月平均工资三倍,故王某的赔偿金应当以其在某制鞋厂参加工作之日起至解除劳动合同时止计算全部工作年限,并非自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起计算。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计算王某的赔偿金年限应当从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起计算。理由是: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规定表明,用人单位要对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必须满足两个前提:一是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解除的行为;二是该解除行为给劳动者造成实际损害。而劳动合同法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只需要满足存在违法解除行为,并不考虑是否对劳动者造成实际损害。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违法解除或者终止的,用人单位承担的赔偿责任应当分别适用相应的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实施前以劳动法的规定为准,即劳动者要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的违法解除或终止行为对其造成了实际损害,否则,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赔偿金。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只要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就要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经济补偿的赔偿金。具体到本案,某制鞋厂以内部人员工作调整为由单方解除王某的劳动合同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向王某支付自2008年1月1日起至解除之日止二倍经济补偿的赔偿金。
仲裁庭最终采纳了第二种观点,裁决某制鞋厂向王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6000元。
(供稿单位:广元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