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本级劳动人事争议申请仲裁须知
来源:市仲裁院      发布时间:2023-01-18   分享:

广元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争议范围

1.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2.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3.事业单位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4.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5.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管辖范围

1.市直机关及其直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2.央属、省属驻广、市属国有(含国有控股)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

3.驻广部队团级(含)以上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人事争议

4.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发生的劳动争议;

5.市内跨地区、跨行业、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人事争议;

6.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内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7.其他应该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劳动人事争议。

申请材料

1.申请人是个人的,应当提交以下相关书面材料:

(1)仲裁申请书正本一份,并根据被申请人数量递交副本(原则上提交打印件);

(2)如需委托代理人的,应当提交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的授权委托书;

(3)属集体争议的,应推举3至5名代表人,并提交全体申请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2.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应当提交以下相关书面材料:

(1)仲裁申请书正本一份,并根据被申请人数量递交副本(原则上提交打印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4)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的授权委托书。

3.申请人如委托代理人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材料:

(1)律师提交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公职、公司律师执业单位证明)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书、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3)当事人的近亲属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4)当事人的工作人员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或其分支机构具有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5)当事人所在社区(村)居(村)民委员会推荐的公民提交身份证件、推荐函及相关证明材料;

(6)有关依法设立的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提交身份证件、推荐函及相关证明材料。

审核流程

1.用人单位或个人提出仲裁申请。

2.立案调解庭审核提交的材料。

3.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审核通过,出具受理通知书;审核未通过,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特别提示

申请人在递交仲裁申请材料前应从下列几方面自行审核:

1.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2.申请人是否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否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有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4.争议是否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

受理地点

广元市利州区利州东路二段2号劳动大厦六楼(受理除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外的劳动人事争议)

咨询电话:0839-3310382(立案调解庭)、3310395(传真)

工作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袁家坝办事处旁翠微路2号(受理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内的劳动人事争议)

咨询电话:0839-3410550

工作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上述须知中涉及仲裁申请书、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等仲裁文书模板可以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专栏”的“样表下载”中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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