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织贯彻实施国家、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法规、规章;
二、聘任、考核、解聘市本级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建立仲裁员名册并予以公布;
三、受理本级管辖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四、讨论重大或者疑难争议案件;
五、对市本级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六、制定本仲裁委员会的工作规则;
七、应当由本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承担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