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充分发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效能扎实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通知
来源:省人社厅
发布时间:2021-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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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解读:《关于充分发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效能 扎实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通知》政策解读
川人社办发〔2021〕22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充分发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效能扎实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通知》(人社部函〔2021〕14号)要求,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技能人才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增强职业技能培训针对性和有效性,不断提高培训质量,培养壮大创新型、应用型、技能型人才队伍,现就充分发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效能,扎实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通知如下。
一、建立培训补贴标准动态评估调整机制。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综合考虑培训课程开发、教材建设、师资培训、教学改革、实训设施设备升级改造等培训基础能力建设成本以及实训耗材、培训场租和培训时长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并形成职业(工种)差异化的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含职业技能鉴定评价补贴、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下同)。同时,应结合本市(州)资金情况和培训工作实际,建立培训补贴标准动态评估调整机制,结合评估结果适时调整补贴标准。
二、继续实施以工代训支持稳岗扩岗。按照川人社办发〔2020〕114号文件继续执行以工代训政策,实施期限延至2021年12月底,企业新吸纳的劳动者自2021年1月1日起算,同一企业可累计享受不超过6个月的以工代训补贴。被纳入失信企业名单的不得享受补贴。以工代训注重岗位工作训练,无需单独组织开展培训。企业申请以工代训补贴无需提供培训计划和发放培训合格证书。通过大数据比对可核实企业为职工发放工资等情况的,以工代训补贴发放可不再要求企业提供职工花名册、发放工资银行对账单。以工代训补贴不计入劳动者每年3次培训补贴范围。
三、强化企业主体作用加大直补力度。支持企业依托职工培训中心,或自主选择具备资质的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和培训机构(以下统一简称“院校机构”),采取项目制、定向、定岗等方式开展各类企业职工培训。对于企业直接组织职工培训并承担培训成本的,应将培训补贴资金按规定直补企业;对于依托其他院校机构组织培训并由院校机构垫支培训费用的,按照“谁申报、拨付谁”的原则核拨资金。企业(涉密企业除外)申请直补培训补贴资金时,需提供培训计划、学员签到表、培训视频类资料等材料,无需开具培训补贴发票。企业和院校机构完成培训任务后申领获得的培训补贴资金,可在符合相关法律制度条件下自主开支使用。在省内注册、且有跨市(州)分支机构的企业(含中央在川企业)开展补贴性培训,可结合实际由总公司或分支机构(含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组织实施,开班前应在实际培训地备案,培训结束后在实际培训地按规定申领补贴,其中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开班备案前,应提供总公司授权证明。
四、全面推行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面向各类企业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重点培养四川省重点产业急需紧缺技能人才,提高培训质量。完善企校双师带徒、工学交替培养等模式,创新开展“行校合作”,鼓励行业协会、跨企业培训中心等组织中小微企业开展学徒制培训,并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对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并开展学徒制培训的,按每人每年不低于5000元给予培训补贴。建立专职导师队伍,企业遴选优秀高技能人才担任内训师和导师,对承担师带徒、培训任务的,鼓励企业给予一定津贴补贴。实施百万青年技能培训行动,加大对14-35周岁有就业创业意愿和培训需求的城乡各类青年劳动者培训力度,把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培养成为适合企业发展和岗位需要的高技能人才。加强央地合作,支持中央在川企业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
五、优先使用专账资金。优先使用专账资金开展政府补贴性培训项目,培训期间符合规定的生活费、交通费补贴可从专账资金支出。将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用工、民办非企业单位用工以及灵活就业人员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职业培训补贴(含生活费、交通费)范围。脱贫劳动力及脱贫家庭子女(原贫困劳动力及贫困家庭子女)按规定继续执行培训补贴政策。不得以就业状态限制就业重点群体参加免费培训。具备培训资质的院校机构均可承担政府补贴性培训项目。深入推动实施“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计划”、农民工稳就业职业技能培训计划、百万青年技能培训行动、康养职业技能培训计划、“马兰花”创业培训计划等专项培训行动,开展长江流域退捕渔民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各地将新职业、新业态培训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范围。支持依托互联网技术实现运营的平台企业和新业态企业对企业职工及灵活就业人员开展培训,并按规定落实培训补贴政策。
六、强化培训资金监管压实管理使用责任。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强化培训资金监管,加强补贴性培训实名制管理工作,建立覆盖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全过程的监管体系,建立定期对账制度,做到账实相符、账表相符,加大风险防控和排查。对以虚假培训等套取、骗取资金的依法依纪严惩。要认真贯彻落实放管服要求,进一步畅通专账资金支出渠道,简化培训补贴申领程序,提供网上办理或快速办理等便捷服务,提高资金拨付效率。各地不得以地域、户籍等为前提条件,限制劳动者参加培训并享受培训补贴。
七、加强经办服务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引入第三方社会机构,承担开展各类培训机构审核、过程监管、补贴资金审核等培训公共服务工作,第三方社会机构的引入应严格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要求开展,所需资金从专账资金中列支。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对引入的第三方社会机构建立严格、全面的监管和考评机制,定期组织工作效果评审。对于资金骗取等情况,按规定依法依规处理。对于发生问题的第三方机构纳入黑名单,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推送至信用管理部门。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整合职业培训、技能鉴定、技工教研、公共实训等力量,壮大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工作力量。
各级人社、财政部门要建立专账资金与培训工作绩效考核联动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在分配中、省就业创业补助资金时,将充分考虑各市(州)专账资金使用执行情况。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2021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