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人社惠企政策要点汇编(社会保障篇)
来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1-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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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
一、政策内容
自2019年5月1日起,全省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
2020年2月至12月,免征全省各类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执行。
2020年2月至6月,减半征收全省各类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2020年2月1日起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按计划施工期分月平摊,施工总承包单位为大型企业的,在2月至6月应缴的部分减半征收;施工总承包单位为中小微企业的,在2月至12月应缴纳的部分免于征收。
二、适用对象
各类大、中小微企业、2020年2月1日起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
三、办理流程
社保经办机构对所有企业在信息系统中直接调整,企业不需申报。
四、提交材料
企业不需提供材料。
五、经办单位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六、咨询电话
市社会保险事务中心,0839—5572051、5579305。
缓缴社会保险费
一、政策内容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可继续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和利息。
二、适用对象
各类大、中小微企业。
三、办理流程
1.企业申报;
2.经办机构审核。
四、提交材料
企业提供《受疫情影响困难单位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
五、经办单位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六、咨询电话
市社会保险事务中心,0839—5572051、5579305。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一、政策内容
失业保险总费率按1%执行政策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
二、适用对象
各类大、中小微企业。
三、办理流程
社保经办机构对所有企业在信息系统中直接调整,企业不需申报。
四、提交材料
企业不需提供材料。
五、经办单位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六、咨询电话
市社会保险事务中心,0839—5572051、5579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