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0年度职称申报评审质量评估工作的通知
来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0-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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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开展2020年度职称申报评审质量评估工作的通知
(广人社办发〔2020〕222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市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8〕13号、广委办〔2018〕64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开展2020年度职称申报、评审质量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时间及范围
2020年12月至2021年4月,对2020年度我市独立开展完成的各类职称申报评审工作进行评估。主要范围为市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及其组建单位以及受理评审的各类职称,重点对申报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和日常掌握情况的中、高级职称申报评审质量进行评估。具体时间安排视工作进度另行通知。
二、评估内容及方式
(一)深入用人单位实地了解职称申报人员品德、能力、业绩情况,听取同行、服务对象的评价意见,对申报程序和申报人员的现实表现进行评估。
(二)加强职称申报诚信体系建设,通过查阅职称申报资料,对申报人员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进行评估。
(三)抽派市内外同行专家审阅评审资料,对申报人员的专业能力、业绩贡献是否达到规定标准条件进行评估。
(四)对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政策规定执行情况和开展职称申报审核、召开评审会议等程序进行评估。
三、评估结果使用
评估工作完成后,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向有关单位反馈评估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对发现的问题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进行整改。
(一)对职称评审委员会未经核准备案、有效期届满未重新核准备案或者超越职称评审权限、擅自扩大职称评审范围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其职称评审权限或者超越权限和范围的职称评审行为不予认可;情节严重的,取消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职称评审权,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对申报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
(三)对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或者人事代理机构等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按此规定处理。
(四)对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职称评审权,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对评审专家违反相关规定的,由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通报批评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的,由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责令不得再从事职称评审工作,进行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有关事项
(一)开展职称申报评审质量评估工作是规范职称评审程序、加强职称评审管理、保证职称评审质量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用人单位、各县区、各职称评审委员会及其组建单位要高度重视并积极支持配合,确保评估工作平稳顺利有序开展。
(二)请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于12月11日前,将《2020年度广元市职称申报评审质量评估信息统计表》(见附件)报送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三)设立职称评估热线电话,深入听取群众意见建议,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干部群众如对我市职称申报及评审结果有建议、异议的,请通过信函、电话或当面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反映。反映情况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并提供联系方式,以便调查核实。
联 系 人:赵倩、马光田
联系电话:3314757、3261543(热线电话同号)
电子邮箱:2205383072@qq.com
通讯地址:广元市利州东路二段2号劳动大厦
邮政编码:628017
附件:2020年度广元市职称申报评审质量评估工作信息填报统计表
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