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来源:政策法规科      发布时间:2020-11-27   分享:

第一条 为整体协调推进人社领域“放管服”改革工作,进一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创新市场监管方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在全省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9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实施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是指依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社会保险稽核、人力资源市场监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等法定监管职责时,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和及时公开随机抽查情况、执法查处结果的行政检查工作制度。

局机关各职能科室及局直属具有行政检查权的法定授权机构(以下简称检查机构)在组织开展对法人、公民或其它组织实施行政检查时,均应执行本细则规定。

第三条 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坚持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的原则。

坚持依法监管。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事中事后监管,落实监管责任,确保事中事后监管有序进行,推进随机检查制度化,规范化。

坚持公正高效。规范行政检查工作,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升监管效能,减轻市场主体负担,优化市场环境。

坚持公开透明。实施随机抽查事项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实行“阳光执法”,保障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坚持协同推进。使用统一的市场监管信息平台,科学配置“双随机”抽查管理事项,实现监管信息联通共享和合理运用,探索推进跨部门跨行业联合随机抽查。

第四条 制定“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政策法规科负责牵头组织相关检查机构编制并公布“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事项的名称、抽查主体、抽查依据、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相关检查机构按公布的“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具体组织实施“双随机”抽查监管工作。“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实行动态调整管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权责清单和市场监管需要,扩大在行政执法事项中的随机抽查范围和在对市场主体的监督检查事项中的随机抽查范围。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明确规定但法定职责明确规定的面向企业、个人、项目等市场主体的重点工作督查、集中整治、专项整治等监管活动及监管事项,要尽可能采取“双随机”抽查方式组织开展。

第五条 建立完善市场主体名录库。各科室、单位根据监管和执法职责,对照《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对建筑企业、社保参保企业等建立主体名录库。明确市场主体服务对象的名称、地址、主营业务、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社会信用代码、联系方式以及其他相关重要信息。

第六条 建立完善市场执法人员名录库。执法人员名录库主要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关和具有行政检查权的法定授权组织正式在编且具有行政执法证的工作人员、提供专业技术支持等辅助工作的检测人员。

第七条 各科室、单位对市场主体名录库、执法人员名录库(以下简称“两库”)实行动态管理,结合工作实际,及时更新“两库”相关信息,确保监管对象齐全、检查人员合格。

第八条 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各科室、单位根据监管领域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抽查比例、频次和方式,既要保证必要的被抽查对象覆盖面及监管力度,同时防止过度检查、执法扰民。对社会关注度高、投诉举报多、列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业市场异常名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市场主体,加大随机抽查力度,增加抽查比例和频次。对守法经营、信用良好的检查对象,可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九条 建立健全抽取方式。各科室、单位结合检查对象性质、重要性、代表性和工作实际,使用统一的市场监管平台,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执法检查人员与监管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并当重新选派人员。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以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的重点工作督查、集中整治、专项整治等监管事项,需要对特定领域市场主体进行全覆盖检查的,要视情况随机确定检查人员。

第十条 规范抽查过程。随机抽查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开展行政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同时应当通过制作检查记录或者录取音视频的方式,如实记录检查情况,真正做到“双随机”抽查,全程工作痕迹化,实现责任可追溯。对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并依法立案调查处理。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依法移交具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加强抽查结果的运用及公开。检查主体单位在门户网站上设立“双随机”信息抽查专栏,将抽查结果基本信息及时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的监督。同时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予以惩处,突出问题要实行专项督办,强化跟踪指导,建立市场主体分类分级风险监管模式,对不同风险层级的市场主体采取不同抽查频率与抽查方式。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业市场主体诚信档案、失信联合惩戒和黑名单制度,加大抽查结果等信息共享,同步推送至全省、全国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和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平台,纳入企业社会信用记录。

第十二条 建立联合抽查机制。对于同一市场主体的多个检查事项,各科室、单位采取联合抽查方式,避免多头重复抽查,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检查项目,提高抽查工作效率。建立随机抽查与重点工作督查、集中整治、专项整治等常规监管方式的衔接机制,确保监管效果,防止出现监管真空。

第十三条 加强领导组织,明确职能职责。随机抽查工作,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各科室、单位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细化工作任务,全力以赴抓好落实,将“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向纵深推进。

第十四条 政策法规科加强统筹协调,各科室、单位严格按照本工作细则要求,确保此项工作落到实处,抓出成效。同时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纳入年终考核工作。

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按照地方人民政府要求,抓紧制定本单位实施“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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