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监管对象的监管行为,创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在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行政权力清单中的行政检查内容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法对市场主体实施监督检查时,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部门各直属机构和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双随机、一公开”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明确负责“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的责任机构,统筹协调相关工作。
第二章 一单两库
第五条 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本部门行政权力清单中的行政检查事项和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定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的抽查依据、抽查内容等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同时,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做好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动态调整和社会公布工作。
抽查事项清单,主要包括劳动保障监督检查、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检查、社会保险稽核、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 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工商部门业务管理系统为基础,建立健全本部门市场主体名录库,并根据名录库中市场主体的生存状态进行动态调整。
市场主体名录库,应当明确市场主体的名称、信用代码、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第七条 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建立本部门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要按照《四川省行政执法人员证件管理办法》(川办发〔2014〕3号)的规定,依托劳动保障监察信息系统,不断完善行政执法人员名录库,做到底数清楚、动态更新,供随机抽查使用。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八条 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推进、组织实施职责范围内“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每年3月底前制定“双随机、一公开”年度抽查计划,主要包括抽查对象的范围、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实施检查的时间等。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各直属机构上报的年度抽查计划,结合本区域监管工作,制定本部门年度随机抽查计划,实行动态调整,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九条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采取登记监管与属地监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列入抽查事项清单的劳动保障监督检查,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实施。
列入抽查事项清单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检查,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力资源流动管理科(股)实施。
列入抽查事项清单的社会保险稽核检查,由社会保险事务中心(局)、就业创业促进中心(局)等有关单位实施。
列入抽查名单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执行情况检查,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专业技术管理科(股)实施。
第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监管对象通过“双随机”抽查方式实施监督检查,下列情形除外:
(一)被信访、投诉或举报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
(二)上级交办、督办案件;
(三)其他部门移交案件;
(四)建设领域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行为;
(五)其他不适用于“双随机”抽查方式的。
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开展市场主体“双随机”抽查中,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实行合并抽查、联合检查等方式一次性完成,提高监管效能,减轻市场主体监管对象负担。
第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双随机”抽取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邀请纪检监察机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风行风监督员、新闻媒体和监管对象代表现场监督。
第十三条 随机确定的执法检查人员与被检抽查的市场主体有利害关系的,应当按照回避原则予以调整。
第十四条 “双随机”抽查分为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对重点行业、高危行业、群众反映强烈的行业等采取定向抽查。
第十五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监管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定向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同一年度内对同一市场主体的检查次数不得超过2次。对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市场主体,加大“双随机”抽查力度。
第四章 检查程序
第十六条 实施年度检查计划,应当制定可行的检查方案,明确检查流程、事项和时间等。
第十七条 对被抽取的检查对象实施检查时,可依法采取书面审查、实地核查等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执法检查人员在对被检查对象实施检查时,应当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实施检查的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且必须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九条 执法检查人员在检查结束后,应及时填写检查记录。记载的检查内容应当由被检查对象盖章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确认。无法取得盖章或签字的,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检查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检查情况。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二十条 实施“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查处”的原则,将按行政检查流程在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平台上同步录入。
第二十一条 执法检查人员对检查发现的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应予当场纠正的,及时发出整改指令;应予立案查处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具有管辖权的其他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二条 被检查对象在接受检查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情节严重的纳入市场主体不良社会信用记录。
(一)拒绝执法检查人员或者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委托的专业机构进入被检查场所的;
(二)不如实或者不按要求提供有关情况和相关材料的;
(三)无理阻挠、妨碍,致使检查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第二十三条 各直属机构和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每年12月底前将年度“双随机”检查结果和处理情况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 实施“双随机”监督检查形成的书面材料,应当建立档案,统一存放。
第六章 公 示
第二十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将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在本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网站予以公开。动态调整的,在调整后15日内公开。
第二十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在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双随机”检查、处理情况和本年度“双随机”检查计划在本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网站公开。
第二十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双随机”抽查结束后10日内,将检查结果在本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网站公开。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执法检查人员对被抽取的市场主体实施检查时,应当切实履行法定监管职责,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对象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对监管工作中失职、渎职和违纪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建立健全市场主体信用机制、失信联合惩戒和黑名单制度。在随机抽查工作中,根据市场主体的信用情况,采取针对性强的监督检查方式,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市场主体的信用记录。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