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强化稳就业举措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相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0-07-09   分享:

(广人社办发2020〕134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0号)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0〕7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提高稳岗返还标准和明确失业补助金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中小微企业稳岗返还标准

根据国办发〔2020〕6号,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中小微企业,返还标准按照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执行;中小微企业参照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名单划分标准执行;困难企业返还继续按广人社办发〔2020〕33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阶段性发放失业补助金

2020年3月至12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实现就业的、参加失业保险缴费不足1年的、参加失业保险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人员,可以申领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申领时限截至2020年12月31日。参加失业保险缴费满1年及以上的,按照我市失业保险金的80%标准发放;参加失业保险缴费不满1年的,按照我市失业保险金的50%标准发放。符合条件的人员申领时,此前应享受未享受的失业补助金可一次性补发。失业补助金每人只能申领一次,且不得和失业保险金同时领取;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不得办理参保关系转移和异地转迁申领,领取期满、重新就业、死亡、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被判收监执行的,停发失业补助金;领取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费和抚恤金等其他待遇,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失业补助金按月发放,从失业保险基金“其他支出”科目列支。

三、阶段性提高价格临时补贴标准

2020年3月至6月,对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人员发放价格临时补贴,补贴标准以现行联动机制的补贴标准为基础,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每月价格临时补贴提高1倍。

四、工作要求

(一)简化申领流程。各县区要优化经办流程、减少证明材料、推进线上申领,不得增加其他义务、条件或时限要求,为失业人员提供方便快捷高效的经办服务。

(二)严格基金管理。要严格落实审批制度,强化监督管理,对核查发现应当停发有关情形的,要及时纠正追回,严防重复领取、冒领、骗取、套取基金现象,切实维护基金安全。

(三)加强组织实施。各县区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按照“广覆盖、保基本、兜底线”的原则,扩大保障范围,压实工作责任,建立健全落实机制,加强政策宣传解读,提高政策知晓度,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努力做到应发尽发、应保尽保,确保政策尽快落地见效。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有政策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未明确的政策,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政策执行。


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元市财政局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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