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征求《关于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现金转办为非现金担保方式有关事宜的通知》意见的函
来源: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局劳动监察科      发布时间:2020-07-01   分享:

急 件


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征求《关于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现金转办为非现金担保方式有关事宜的通知》意见的函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务保障局、局有关科室和单位:

为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以非现金方式缴纳工程建设保证金,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工作要求和《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建设工程保证保险试点方案的通知》(广府办函〔201811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关于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现金转办为非现金担保方式有关事宜的通知》,现向你们征求意见。请于7月8日前将修改意见书面返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或局劳动监察科),逾期未返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任玲,联系电话:0839--3305102

     陈小川,联系电话:0839--3305537



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7月1日




关于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现金转办为非现金担保方式有关事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县区人社局、住建局,经开区建环局,各有关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企业:

为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以非现金方式缴纳工程建设保证金,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工作要求和《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建设工程保证保险试点方案的通知》(广府办函〔2018115号)文件精神,现就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现金转办为非现金担保方式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转办条件

(一)适用范围:已在我市缴存工资保证金现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总包单位”)。

(二)申请条件:总包单位在我市承建工程项目期间,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工资保证金现金转办为非现金担保方式:

1.诚实守信经营且其承建的工程项目自开工以来未发生民工工资拖欠行为、无失信惩戒等任何不良行为记录,或者拖欠工资已支付到位、已撤销或解除不良行为记录。

2.严格履行了“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发放农民工工资、建立农民工工资专户且分账进专户、按月足额实名实人发放农民工工资”等核心主体责任。

3.落实了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与招用的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支付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银行流水明细)、维权信息告示牌等相关要求。

二、申请退还工资保证金转办非现金担保方式的数额

1、总包单位申请退还工资保证金转办非现金担保方式的数额,不高于其申报退还工资保证金前的两个月应付工资(具体数额由住建、人社部门依据实名制管理系统和书面工资支付台账、支付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等情况进行核定)。

2、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前动用应急资金的,总包单位应当自动用之日起60日内按支付额度的100%补缴。

三、办理流程

(一)总包单位符合申请转办条件的,应向当地住建、人社部门提交书面申请(见附件),由住建、人社部门落实专人核实情况并签署拟办建议,报请各自单位领导审签。审签后同意办理的资料(验证原件后留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保存保管。

(二)审签同意办理转办的,由总包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和将要退还工资保证金现金数额到保证保险首席承保单位办理工资支付保证保险,或到银行类金融机构办理银行保函。

(三)总包单位持审批后的申请表连同其已办理的工资支付保证保险或银行保函、本次申请前所承建项目两个月的支付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等资料到人社部门办理退还工资保证金现金手续。

附件: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现金转办为非现金担保方式申请表

2020年7月

附件

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现金转办为非现金担保方式申请表


项目基本情况

工程(项目)名称

建设(业主)单位

施工总包(专业分包)单位

总承包企业及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劳资专管员

联系电话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办理情况

已缴纳现金:    万元;已办理担保:    万元。

项目开工时间

计划或拟

完工时间

申请前所承建项目两个月的应付工资合计

万元

申请内容(主要包括申请事由,自查是否符合转办条件,承诺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根治欠薪工作有关要求且不发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引发各类信访、突访、群访等涉稳问题等)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申请转办非现金担保方式数额

万元

住建部门意见

业务科室审核

人社部门意见

业务科室审核

分管领导审批

分管领导审批

注:本表由申请单位填报,并报请住建、人社部门审批。审批后的申请表连同申请单位新办理的工资支付保证保险或银行保函、本次申请前所承建项目两个月的支付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等资料(验证原件后留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交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留存保管,作为退还工资保证金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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