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17条措施保障疫情期间就业稳定
来源: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科      发布时间:2020-02-20   分享:

我市近日下发通知,从稳住现有就业岗位、抓好重点群体就业、鼓励创业带动就业三个维度,出台17条措施全力支持和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就业稳定。

稳住现有就业岗位。加大中小微企业援企稳岗力度,将中小微企业裁员率标准放宽到不高于2019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支持企业开展在岗培训,对中小企业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参加线上职业技能培训,按实际培训费用全额给予补贴。鼓励中小企业、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吸纳登记失业人员以及因疫情无法返岗的农民工,对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支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到市内企业就业,对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抓好重点群体就业。开展在家农民工务工去向、就业需求、技能培训等意愿调查,精准掌握农民工就业创业需求。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落实困难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参加就业见习等政策,多渠道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全面落实外出务工人员行前免费健康服务、线上招聘、直达运输等服务。对生活困难且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按规定给予临时生活补助。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可发放失业保险金。对从事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至2020年底。对补贴期满后仍然难以实现就业的特殊困难人员,可再次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疫情防控期间,对因疫情无法返岗的农民工和下岗失业人员,可开发消毒保洁、疫情监测、防疫宣传等临时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

鼓励创业带动就业。降低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占现有职工比例下调为20%,职工超过100人的比例下调为10%,贷款额度不超过300万元,财政部门按规定贴息。对已发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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