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促进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广人社办发〔2020〕24号)
来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0-02-20   分享:

广人社办发〔202024

广元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广元市教育局

广元市财政局

广元市交通运输局

广元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促进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教科)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卫生健康局,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有关部门:

为坚决贯彻中央、省、市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决策部署,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稳就业工作,确保就业局势总体稳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02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委《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024号),现就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稳住现有就业岗位

1.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由不高于2019年度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放宽到不高于2019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其他参保企业2019年裁员率应低于2019年末广元市城镇登记失业率3.46%

2.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的标准,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给予稳岗返还。

3.继续实施失业保险降费率政策,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期限延长至2021430日。其间,失业保险总费率按1%执行。

4.支持企业开展在岗培训。对中小企业停工期间组织职工自主选择参加与职工技能相关的线上职业技能培训,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补贴范围,按实际培训费用全额给予补贴。

5.中小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电商等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吸纳在广元市内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以及因疫情无法返岗的广元籍农民工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由企业向所在地县级及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后从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中给予1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中小企业的划分按工信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执行。

6.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到市内企业就业,并协助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按照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加强企业用工保障服务企业发展六条措施〉和〈广元市保障企业用工2018年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广府办发〔20189号)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二、抓好重点群体就业

7.各县区可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在家农民工务工去向、就业需求、技能培训等意愿调查,建立在家农民工人员信息台账,精准掌握农民工就业创业需求,特别是建档立卡贫困劳动者和湖北等重点疫区无法返岗农民工的就业创业意愿,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8.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线上指导服务,落实困难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参加就业见习等政策,多渠道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9.加强信息沟通协调,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及农民工流动情况,全面落实外出务工人员行前免费健康服务、线上招聘、直达运输等服务,保障重点企业用工,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

10.对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实施期限截至2020年底。

11.对生活困难且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按照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广府发〔20192号)标准给予临时生活补助。

12.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可发放失业保险金。

13.对从事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实施期限截至2020年底。对补贴期满后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

14.疫情防控期间,对因疫情无法返岗的农民工和下岗失业人员,可开发消毒保洁、疫情监测、防疫宣传、社会工作等临时公益性岗位,过渡性安置就业并按农村公益性岗位给予岗位补贴(具体标准由县区自行确定),补贴期限不超过3个月。

三、鼓励创业带动就业

15.降低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占现有职工比例下调为20%,职工超过100人的比例下调为10%,贷款额度不超过300万元,财政部门按规定贴息。

16.对已发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

17.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申请贷款时予以优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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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财政局 广元市交通运输局

广元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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