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间人社政策支持 和便民服务措施清单 (按服务对象分类)
来源:人社部      发布时间:2020-02-12   分享:

一、用人单位

(一)政策措施

1.就业

1)确保重点企业用工。对保障疫情防控、公共事业运行、群众生活必需等重点企业、重大工程,指定专人对接,优先发布用工信息,通过余缺调剂等方式,满足企业阶段性用工需求。对当地难以满足的,协助企业定向跨区域招聘。对具有一定规模的,通过联防联控机制协调交通运输部门制定运送方案。对春节期间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符合条件的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2)统计企业开复工时间,人社部门官网、官微开设专区发布。指导用人单位通过多种方式向员工通报开复工时间。

3各地优化线上就业服务,开通网上办事渠道,推动失业登记、就业扶持政策申请等业务网上办,为用人单位提供便利

4)加大线上招聘力度,动态发布岗位信息,在中国公共招聘网设置专栏,公布各地省级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地址,发布各地就业服务便民举措,为企业提供持续服务。

5)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力度,将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由不高于上年度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同时,湖北等重点地区可结合实际情况将所有受疫情影响企业的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放宽至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具体实施办法由相关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6)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情况下,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职业培训的,按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统筹使用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受疫情影响企业稳定岗位、保障基本生活等支出。

7)对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优先给予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加大创业载体奖补力度,支持创业孵化园区、示范基地降低或减免创业者场地租金等费用。

2.社会保障

8)允许用人单位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逾期办理缴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3.技能人才评价

9)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的企业,按照当地党委政府关于疫情防控有关要求,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采取线上理论考试、生产过程考核、工作业绩考评等方式,统筹组织开展。

10)疫情防控期间,推广在线进行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特别是自主评价用人单位备案工作,推动各类企业全面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自主评价。

(二)相关文件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02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7号)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技能人才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2022号)

二、劳动者

(一)政策措施

1.就业

1各地优化线上就业服务,开通网上办事渠道,推动失业登记、就业扶持政策申请等业务网上办,为劳动者提供便利

2)加大线上招聘力度,动态发布岗位信息,在中国公共招聘网设置专栏,公布各地省级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地址,发布各地就业服务便民举措,为劳动者提供持续服务。

3)向全国返岗劳动者发出题为《平安就业,迎接春暖花开》的一封信,留在湖北的,强调保障权益,勉励安心等待,慰问奋战在一线的劳动者;准备返岗的,提醒合理确定返岗时间和出行防护,有序出行;想找工作的,提供线上招聘渠道,引导找到工作后再出门;暂不工作的,引导参加学习培训,掌握技能。

4)加强输入地、输出地信息对接,及时向辖区内劳动者推送开复工时间。指导农民工等人员做好居家隔离和返岗务工的相关防护,指导企业做好卫生防疫、检测仪器及药品配置等。

5)发挥创业担保贷款作用,对已发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申请展期不超过1年。

2.社会保障

6)各地社保经办机构尽最大可能提供“不见面”服务,全国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上线后,已经能够提供包括转移接续申请在内的等922项重点服务。可以在网上申请办理各类业务,不需要现场填表或提交纸质凭证。

3.劳动关系处理

7)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8)因疫情导致劳动者暂不能返岗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劳务派遣用工。

9)当事人确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身在受疫情影响关停交通的地区等原因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受疫情影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4.劳动报酬

10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11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12支持协商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13)保障职工工资待遇权益。对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要指导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对在春节延长假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指导企业应先安排补休,对不能安排补休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5.培训及考试

14支持鼓励劳动者参与线上职业技能培训:一是免费开放线上职业技能培训资源。疫情期间,依托五家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平台,对劳动者实行重点课程免费开放。二是提升线上职业技能培训资源质量。针对线上职业技能培训优化用户界面、完善课程内容、增强师资力量。三是完善线上职业技能培训配套服务。做好风采展示、资费优惠、就业需求信息对接、培训后评估等配套工作。四是加大线上职业技能培训扶持力度。加强线上线下融合,支持参加线上职业技能培训的劳动者优先在公共实训基地参加技能实训,鼓励平台间共享培训资源。

15)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减少非必须的现场办理。考试报名及资格审核、评价结果查询、证书(含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补(换)发、证书数据信息更正等服务事项,通过“网上办”“电话办”“邮寄办”等方式,推行“不见面”服务,帮助群众足不出户办理业务。

16对在疫情防控一线表现突出的技能人员,可晋升职业技能等级。

6.其他

17)行政许可申请受理窗口原则上实行不见面服务,可以通过电话、邮寄等方式办理业务,减少非必需的现场办理。

18行政复议申请人确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身在受疫情影响关停交通的地区等原因不能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中止,中止的原因消除后,申请期限继续计算。当事人因前述原因难以参加行政复议的,依法中止行政复议,最大限度保障行政复议申请人的复议权利。

(二)相关文件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02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登记工作强化失业人员就业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3号)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就业岗位归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4号)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7号)

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

6.《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

7.《国务院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春节后农民工返城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农工办发[2020]1)

8.《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全国总工会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支持鼓励劳动者参与线上职业技能培训的通知》(发改办就业〔2020100号)

9.《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01号)

10.《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技能人才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2022号)

三、医护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

(一)政策措施

1.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3.开辟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工伤保障绿色通道。对已参保并被认定为工伤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优先处理,并按照告知承诺制要求精减证明材料,及时落实相关待遇,消除广大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的后顾之忧。

4.在疫情防控中作出贡献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特别是奋战在疫情防控一线、贡献突出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可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有关规定开展及时奖励,重点向奋战在疫情防控一线的医护人员和集体倾斜。及时奖励档次为嘉奖、记功、记大功,确需授予称号以及荣誉称号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应当予以奖励,不限名额(比例),按照奖励权限,由奖励决定单位结合实际确定。对获奖励人员应当给予一次性奖金,经所在地区或单位批准,可以追加其他物质奖励。对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个人,可以予以重奖。

5.医疗卫生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疫情防控中发生不服从指挥、调遣或者消极对抗,可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直至给予开除处分。对情形严重、影响恶劣的可以从重处分。

(二)相关文件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7号)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8号)

四、农民工

(一)政策措施

1.积极开展农民工防疫宣传和疫情防控。充分发挥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农民工综合服务中心等作用,广泛开展应对疫情政策措施宣传讲解,引导农民工科学防控,降低感染和传播风险。以倡议书、公开信等方式,倡议回乡农民工早报告、戴口罩、勤洗手、拒热闹、少串门、不赶集,积极做好个人防护工作,引导农民工合理安排返城返岗时间,避免节后盲目外出。

2.实施分类指导。节后继续外出务工的农民工,做好健康出行和疫情信息提醒。不外出的,引导参加线上学习培训,推荐就地就近就业岗位。暂时难以外出且有就业意愿的农民工,开发一批就地就近就业岗位,有创业意愿的同等享受当地创业扶持政策,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通过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已感染或尚在观察期的农民工要做好隔离。

3.农民工输出地与输入地要有效对接。农民工输出地及时跟踪主要输入地疫情变化,做好主要输入地企业用工、复工、交通、疫情等信息的集中发布。农民工输入地要加强企业用工情况监测,加强有组织对接服务。

4.切实维护劳动权益。要加强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劳动用工指导和服务,促进企业保持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依法依规处理农民工因疫情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情况下劳动关系问题。对于因隔离、留观、治疗或政府采取紧急措施导致农民工暂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劳务派遣工。

5.积极做好服务保障工作。简化农民工返城证照办理,推行“不见面”网上服务。在车站、码头等农民工集中地开展全天候服务,及时帮助农民工解决各类实际问题。调整春风行动暨就业援助月活动形式,集中开展互联网招聘,大力推广远程面试,打造线上春风行动。

(二)相关文件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优化就业服务推进2020年春风行动暨就业援助月活动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2号)

2.《国务院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春节后农民工返城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农工办发〔20201)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02号)

五、高校毕业生、技工院校

(一)政策措施

1.高校毕业生

1)鼓励高校和用人单位利用互联网进行供需对接,实行网上面试、网上签约、网上报到。

2)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延长报到接收时间,通过信函、传真、网络等方式为毕业生办理就业协议签订、报到手续。

3)视情调整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招聘、基层服务项目招募笔试面试时间。加强求职心理疏导。

2.技工院校

1)把广大师生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及时研究部署落实防控措施,及时指导行政区域内技工院校做好防控相关工作。

2)技工院校做好寒假期间值班值守,严禁举办不必要的聚集性活动,切实落实传染病防控各项要求。

3)各地分类落实防控措施。针对留校学生,要通过走访慰问等方式开展面对面宣传教育,做好防控工作。针对离校学生,要通过微博、微信等各种网络渠道发放假期生活提示,开展健康教育,引导学生和家长居家或外出时做好防控。

4)指导技工院校加强学生健康教育,要求通过多种形式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等传染病防控宣传教育。

5)全国各类技工院校适当推迟2020年春季学期开学时间,具体开学时间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地方党委和政府统一部署确定,可与当地其他大中专院校开学时间保持一致。

6)技工院校科学制定特殊时期学校教学和管理方案,组织好学生在家期间的学习活动。有条件的学校可集中录制一批优质课程资源,提供网上学习课程,通过网络等方式进行学习。

(二)相关文件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02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技工院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4号)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技工院校2020年春季学期延期开学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6号)

六、事业单位应聘人员

(一)政策措施

1.各地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改为网上组织或延期举行。

2.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相关调整事项要及时以电话、短信、网络公示等适当形式告知考生,并向社会公告。

3.在疫情防控期间组织公开招聘的,应尽量采用电话、视频、互联网等非现场接触方式办理有关事项。确属工作急需,需要现场办理的,应落实卫生防疫要求,做好相关防护工作,确保不产生感染风险;对体检、考察等活动,可待疫情结束后开展。

4.对疫情定点诊疗、疾控、防疫研发、药品器械检验机构等疫情防控相关的事业单位,因人员紧缺,无法满足当前防控工作需要且无法通过调剂人员解决,需要紧急补充与疫情防控相关工作人员的,可以设立绿色通道,由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采用缩短公告时间、开展网上面试、通过参加疫情防控工作表现进行考察等方式简化招聘程序,直接公开招聘聘用。体检、聘用合同订立等相关招聘手续可疫情过后补办。

(二)相关文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8号)

七、“三支一扶”人员

(一)政策措施

1.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关心关爱在基层服务的“三支一扶”人员,密切关注“三支一扶”人员的假期外出情况、身体健康状况等,精准摸排情况。

2.根据疫情防控情况和相关部署,适当调整或延后2020年度“三支一扶”人员招募工作安排,疫情期间不组织开展“三支一扶”人员能力提升专项培训,按时按规定发放在岗“三支一扶”人员的工作生活补贴和一次性安家费。

(二)相关文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9号)

八、失业人员

(一)政策措施

1.疫情防控期间,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受疫情影响失业的参保人员,可通过失业保险基金,按照不高于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发放失业补助金,具体办法报请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不得同时发放。

2.人社部官网、官方公众号、国家社保公共服务平台和“掌上12333APP向社会公布各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失业保险金网上申领平台。各省、自治区向社会公布辖区内已实现失业保险金网上申领的地市网上经办平台,督促未实现网上失业保险金申领的地市尽快实现网上经办。暂不具备网上申领条件的经办机构,尽可能实现失业保险金申领不见面申领。

(二)相关文件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02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公布失业保险金网上申领平台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9号)。

九、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一)政策措施

1.暂停各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近期举办的现场招聘会、跨地区劳务协作、人力资源培训、供需对接会等聚集性活动。推迟或取消举办现场招聘会等活动的,要提前发布或公告相关信息。相关活动的恢复时间,由各地根据疫情缓解情况相应安排。

2.强化网络招聘等线上服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创新服务方式,充分运用“互联网+”、云平台等,针对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加大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等企业招用工支持力度,通过短信、微信公众号、网络发布岗位供求信息,采取视频等形式开展远程面试和人力资源培训等非现场服务。

3.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科学安排业务流程,优化服务程序,精简办理材料,减少非必须的现场服务。要加强服务场所卫生安全,把服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场所作为重点区域,严格落实消毒、清洁等疫情防控要求,保持服务场所良好通风,做好疫情预防和控制工作。

4.按照窗口服务单位疫情防控工作有关要求,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备案工作。根据疫情防控情况,可适当延长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报告公示和年度人力资源市场统计时限。

5.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机构要大力推行不见面服务,引导存档人员通过网上办、邮寄办、咨询办等方式,减少出行办事。对确需现场办理的业务实行预约办理,分时段分流办事群众,尽可能减少群众办理等候时间。

6.依托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密切结合疫情影响和防控情况,做好辖区内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的统计分析,及时掌握、积极监测市场供求变动状况,为受疫情防控影响的劳动者提供市场信息,确保就业大局稳定和人才有序流动配置。

7.为疫情防控一线企业、单位提供优质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优先考虑纳入诚信示范典型,加大表彰、宣传和扶持力度。要依法严厉打击哄抬服务价格、就业歧视、发布虚假就业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将失信机构纳入“黑名单”,发挥“黑名单”约束惩戒作用。

(二)相关文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人力资源市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8号)

十、其他服务对象

(一)退休人员:在疫情防控期间,领取待遇人员未按期办理资格认证的,不暂停待遇发放。未能及时办理新增退休人员申报的,经审核后,自审核次月起补发养老金。

(二)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2020年一次性补缴或定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放宽时限要求,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并在系统内标识。逾期办理缴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三)公务员考试考生:按照国家公务员局统一安排,推迟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20年度公务员考试录用、公开遴选和公开选调面试通用试题的印制和发放时间,向每位参加面试的考生推送了推迟面试时间的短信。

(四)博士后:博士后进出站服务窗口实行在线办理、邮寄方式办理。

相关文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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