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业务温馨提示
来源:市仲裁院      发布时间:2020-02-02   分享:

广大用人单位及当事人朋友:

为切实做好疫情联防联控工作,减少人员密集接触,坚决防止疫情通过仲裁窗口传播蔓延,按照省、市疫情防控工作相关要求,现将疫情防控期间仲裁业务进行相应调整,并温馨提示如下:

一、仲裁庭对原定于202023日至27日开庭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中止审理,具体恢复时间另行通知。公告开庭或双方当事人不同意中止审理的,由仲裁庭通过微信方式组织远程开庭。因受疫情影响,无法参加210日及其之后庭审活动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通过邮寄、电话、微信、QQ等方式申请延期开庭或中止审理。市仲裁院设专项办公室,专人负责案件具体事项落实。

专项办公室电话:3310381,专人:朱宏宇(18980165119)、王建(18980165156)。

二、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适用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继续计算。在202023日至27日期间,当事人确需提交仲裁申请的,可先与立案庭电话沟通后,通过邮寄、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

立案庭电话:3310382,办理人员:何欣(15183988308)、汪静(15883566130)。

三、仲裁办公办案地属于人员聚集较为集中的公共场所,疫情防控期间,为保障大家健康安全,不建议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直接前来当面办理仲裁业务,可采取电话预约、网上预约等方式咨询预约办理。若确需当面提交文书和证据,须凭身份证或社保卡进行实名登记并报备本人的电话号码,务请佩戴口罩并接受体温检测,体温异常的,请先行就诊。

预约办理部门

办理人员

座机电话、手机

审理一庭

范永春

331549318981250088

经开区分院

 

341181013808121633

四、疫情消除后各项仲裁业务按程序恢复正常办理。

五、疫情防控期间相关工作的调整给当事人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广元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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