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四川省律师高级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和《四川省公证员高级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的通知
来源: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发布时间:2019-11-28   分享:


各市(州)司法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现将《四川省律师高级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和《四川省公证员高级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司法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10月24


四川省律师高级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省律师职称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的人才评价体系,完善评价标准,进一步加强律师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中央、省委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在我省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从事律师工作的执业律师

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 律师高级职称设置正高级和副高级,其中正高级职称名称为一级律师,副高级职称名称为二级律师。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要求

(一)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二)恪守律师职业道德,遵守律师执业纪律,有良好敬业精神,专心致志于律师工作,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作风正派,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具备行业贡献精神,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努力为社会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

第五条 申报律师高级职称评审的人员,任现职以来每出现1次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及以下者,在规定的任职年限基础上延迟1年申报。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律师高级职称

(一)伪造(变造)学历、资历、业绩证明以及剽窃他人论文、课题研究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并且在受处分期间的;

(三)有违法行为,仍在处罚阶段的

第七条 继续教育要求

任现职期间,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和《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贯彻实施意见》(川人社发〔201620号)等要求,结合专业技术工作实际需要,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要求。

第三章 申报评审条件

第八条 一级律师申报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1.获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2.取得二级律师职称后,律师执业5年以上。

(二)任现职以来符合下列评审条件之一,可申报一级律师

1.在律师业务相关理论与实务领域取得具有重大价值的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以上或省(部)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以上的主要贡献者(前二名,下同);

2.在省(部)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法律专业论文(第一作者,下同)3篇以上,其中在全国或者国际性法学研讨会或律师实务交流活动中发表或交流论文1篇以上,或公开出版发行法律专业专著或译作(本人独著或为合著的第一作者,下同)1部以上;

3.主持或作为主研人员参与承担国家级律师实务或法学理论研究课题(项目)1项或省(部)级法学理论研究课题(项目)2项以上,并取得科学成果;

4.承办国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6件;

5.承办获得从轻、减轻的刑事案件6件,或获得不起诉、免刑事处罚、宣告无罪的刑事案件3件;

6.担任过上市公司、大型企事业单位、市级以上政府及部门的常年法律顾问5家,并为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决策提供书面法律咨询或为市级以上重点项目提供法律服务3项以上并被采纳。

(三)破格申报评审条件

对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资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执业律师,取得二级律师职称后执业4年以上,且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评审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一级律师;取得三级律师职称后执业10年以上,或取得四级律师职称后执业15年以上,或获得法学博士学位律师执业7年以上,获得法学硕士学位或者双学士学位律师执业15年以上,获得大学本科学历律师执业20年以上,并符合下列评审条件两项以上者,可破格申报一级律师。

1.在律师业务相关理论与实务领域取得具有重大突破的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以上或省(部)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的主要贡献者

2.获得国家级表彰奖励,或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

3.在国家级核心期刊发表法律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其中在国家级专业学会年会或国家重点课题研讨会上发表或交流论文1篇以上,或公开出版发行法律专业专著或译作2部以上;

4.主持或作为主研人员参与承担国家级律师实务或法学理论研究课题(项目)2项以上,并取得科学成果;

5.承办国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10件;

6.担任过上市公司、大型企事业单位、市级以上政府及部门的常年法律顾问5家,并为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决策提供书面法律咨询或为市级以上重点项目提供法律服务5项以上并被采纳。

第九条 二级律师申报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法学博士后期满合格律师执业1年以上;

2.获得法学博士学位,取得三级律师职称后,律师执业2年以上;

3.获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三级律师职称后,律师执业5年以上。

(二)任现职以来符合下列评审条件之一,可申报二级律师

1.在律师业务相关理论与实务领域取得具有较大价值的科研成果,获得省(部)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以上的主要贡献者;

2.在省(部)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法律专业论文2篇以上,其中在省级以上法学研讨会或律师实务交流活动中发表或交流论文1篇以上;

3.主持或作为主研人员参与承担省(部)级律师实务或法学理论研究课题(项目)1项或市(厅)级法学理论研究课题(项目)2项以上,并取得科学成果;

4.承办省内有重大影响的案6件;

5.承办获得从轻、减轻的刑事案件4件,或获得不起诉、免予刑事处罚、宣告无罪的刑事案件2件;

6.担任过上市公司、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市级以上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常年法律顾问3家,并为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决策提供书面法律咨询或为市级以上重点项目提供法律服务2项以上并被采纳。

(三)破格申报评审条件

对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资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优秀、贡献较大的执业律师,取得三级律师职称后执业4年以上,且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评审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二级律师;取得四级律师职称后执业8年以上,或获得法学硕士学位或者双学士学位律师执业7年以上,获得大学本科学历律师执业10年以上,并符合下列评审条件两项以上者,可破格申报二级律师。

1.在律师业务相关理论与实务领域取得具有重大价值的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以上或省(部)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以上的主要贡献者;

2.获得省(部)级以上的表彰奖励,或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

3.在国家级核心期刊发表法律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其中在省级专业学会年会或省重点课题研讨会上发表或交流论文1篇以上;或公开出版发行法律专业专著或译作1部以上;

4.主持或作为主研人员参与承担国家级律师实务或法学理论研究课题(项目)1项或省(部)级法学理论研究课题(项目)2项以上,并取得科学成果;

5.承办省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8件;

6.承办获得从轻、减轻的刑事案件6件,或获得不起诉、免予刑事处罚、宣告无罪的刑事案件3件;

7.担任过上市公司、大型企事业单位、市级以上政府及部门的常年法律顾问5家,并为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决策提供书面法律咨询或为市级以上重点项目提供法律服务3项以上并被采纳。

第十条 律师高级职称申报评审对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统一要求,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

第四章

第十一条 本条件为申报评审四川省律师高级职称的基本条件,各地、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在此基础上制定更高的申报评审条件。

第十二条 本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文中所称“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是指:具有CN(国内统一刊号)、ISSN(国际统一刊号)的学术期刊;法律专业著作、译作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著作、译作;“国家级核心期刊”是指:在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目录上能查到的专业学术期刊。

(二)省内重大影响案件,是指经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或审结,或裁定下级法院重审的案件,或已申诉后改判的案件,或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公益诉讼案件,或者标的金额为1000万元以上的国内案件或涉外案件。

(三)国内重大影响案件,是指经最高人民法院审结,或裁定下级人民法院重审的案件,或已申诉后改判的案件,或经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公益诉讼案件,或者标的金额为8000万元以上的国内案件或涉外案件。

(四)本条件所称以上均含本级。

(五)“大中型企业”具体划分标准参见《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号)。

第十三条 业绩认定依据

(一)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含同级政府颁发的同等级别的奖项)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主持人员和主研人员以课题(项目)合同书为准;

(三)律师执业期间,其工作能力、业绩与成果的认定,需由执业律师所在律所提供证明并附所涉案件委托代理合同(包括常年法律顾问合同)、法律文件或其他案件材料;

(四)担任股份公司独立董事或国有企业外部监事的,视同担任大型企业法律顾问,提供的法律服务须由被采纳单位出具书面证明。

第十四条 本条件若干问题的说明

(一)申报律师高级职称的人员须参加答辩,合格者方可进入评审程序。

(二)公司律师、兼职律师参照本条件申报高级职称。

公司律师牵头或配合社会执业律师代理本公司案件的,视为该律师办理的案件。

(三)贫困县(区)以外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1+1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到贫困县(区)或省外对口援疆援藏的,服务期满1年以上,或与贫困县(区)企事业单位建立3年以上支援服务关系或参加精准脱贫工作取得成效,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的,可提前1年破格申报高一级职称。申报时需提交援助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经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同时又满足破格评审条件的,只能择一申报,不可同时适用。

第十五条 本条件有效期2年,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前规定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本条件中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省现行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 本条件由省司法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四川省公证员高级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省公证员职称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的人才评价体系,完善评价标准,进一步加强公证员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中央、省委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在我省依法取得《公证员执业证》、专职从事公证工作的执业公证员

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 公证员高级职称设置正高级和副高级,其中正高级职称名称为一级公证员,副高级职称名称为二级公证员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要求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二)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执业纪律,有良好敬业精神,客观公正诚信履职,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作风正派,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努力为社会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

第五条 申报公证员高级职称评审的人员,任现职以来每出现1次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及以下者,在规定的任职年限基础上延迟1年申报。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公证员高级职称

(一)伪造(变造)学历、资历、业绩证明以及剽窃他人论文、课题研究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并且在受处分期间的;

(三)有违法行为,仍在处罚阶段的

第七条 继续教育要求

任现职期间,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和《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贯彻实施意见》(川人社发〔201620号)等要求,结合专业技术工作实际需要,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要求。

第三章 申报评审条件

第八条 一级公证员申报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1.获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2.取得二级公证员职称后,公证执业5年以上。

(二)任现职以来符合下列评审条件之一,可申报一级公证员

1.在公证业务相关理论与实务领域取得具有重大价值的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以上或省(部)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以上的主要贡献者(前二名,下同);

2.在省(部)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公证专业论文(第一作者,下同)3篇以上,其中在全国或者国际性法学研讨会或公证实务交流活动中发表或交流论文1篇以上,或公开出版发行法律专业专著或译作(本人独著或为合著的第一作者,下同)1部以上;

3.主持作为主研人员参与承担国家级公证实务或法学理论研究课题(项目)1项或省(部)级法学理论研究课题(项目)2项以上,并取得科学成果;

4.承办全省范围内疑难、复杂、重大公证事项5件以上,得到公证界专家的公认,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

5.年均办理公证1000件以上或审批签发公证2000件以上。

(三)破格申报评审条件

对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资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执业公证员,取得二级公证员职称后执业4以上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评审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一级公证员;取得三级公证员职称后执业10以上,取得四级公证员职称后执业15以上,或获得法学博士学位公证员执业7以上,获得法学硕士学位或者双学士学位公证员执业15以上,获得大学本科学历公证员执业20以上,并符合下列评审条件两项以上者,可破格申报一级公证员。

1.在公证业务相关的理论与实务领域取得具有重大突破的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以上或省(部)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的主要贡献者

2.获得国家级表彰奖励,或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

3.在国家级核心期刊发表公证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其中在国家级专业学会年会或国家重点课题研讨会上发表或交流论文1篇以上,或公开出版发行法律专业专著或译作2部以上;

4.主持或作为主研人员参与制(修)订全国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或公证行业规范,并颁布实施

5.主持或作为主研人员参与承担国家级公证实务或法学理论研究课题(项目)2项以上,并取得科学成果

6.承办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公证事项5件以上;

7.年均办理公证1500件以上或审批签发公证3000件以上。

第九条 二级公证员申报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法学博士后期满合格,公证员执业1以上

2.获得法学博士学位,取得三级公证员职称后,公证执业2年以上;

3.获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三级公证员职称后,公证执业5年以上。

(二)任现职以来符合下列评审条件之一,可申报二级公证员

1.在公证业务相关理论与实务领域取得具有较大价值的科研成果,获得省(部)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以上的主要贡献者

2.在省(部)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公证专业论文2篇以上,其中在省级以上法学研讨会或公证实务交流活动中发表或交流论文1篇以上;

3.主持作为主研人员参与承担省(部)级公证实务或法学理论研究课题(项目)1项或市(厅)级法学理论研究课题(项目)2项以上,并取得科学成果;

4.承办全省范围内疑难、复杂、重大公证事项3件以上,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

5.年均办理公证800件以上或审批签发公证1500件以上

(三)破格申报评审条件

对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资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优秀、贡献较大的执业公证员,取得三级公证员职称后执业4以上,且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评审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二级公证员;取得四级公证员职称后执业8以上,或获得法学硕士学位或者双学士学位公证员执业7以上,获得大学本科学历公证员执业10以上,并符合下列评审条件两项以上者,可破格申报二级公证员。

1.在公证业务相关的理论与实务方面取得具有较重大价值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以上或省(部)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以上的主要贡献者;

2.获得省(部)级以上的表彰奖励,或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

3.在国家级核心期刊发表公证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其中省级专业学会年会或省重点课题研讨会上发表或交流论文1篇以上;或公开出版发行法律专业专著或译作1部以上;

4.主持或作为主研人员参与制(修)订全省有关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行政规章或公证行业规范,并颁布实施

5.主持作为主研人员参与承担国家级公证实务或法学理论研究课题(项目)1项或省(部)级法学理论研究课题(项目)2项以上,并取得科学成果;

6.承办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公证事项5件以上;

7.年均办理公证1000件以上或审批签发公证2000件以上。

第十条 公证员高级职称申报评审对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统一要求,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

第四章

第十一条 本条件为申报评审四川省公证员高级职称的基本条件,各地、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在此基础上制定更高的申报评审条件。

第十二条 本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文中所称“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是指:具有CN(国内统一刊号)、ISSN(国际统一刊号)的学术期刊;法律专业著作、译作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著作、译作;“国家级核心期刊”是指:在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目录上能查到的专业学术期刊。

(二)全省有重大影响的公证,是指省司法厅和省公证协会向全省推广的公证,或省级以上新闻媒体予以报道,引起一定社会影响的公证。

(三)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公证,是指司法部和全国公证协会向全国推广的公证,或国家级以上新闻媒体予以报道,引起一定社会影响的公证。

(四)本条件所称以上均含本级。

第十三条 业绩认定依据

(一)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含同级政府颁发的同等级别的奖项)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主持人员和主研人员以课题(项目)合同书为准;

(三)公证员执业期间,其工作能力、业绩与成果的认定依据,需提交所在单位证明和承办的业务清单,并以任现职期间内取得为准;

(四)参与制(修)订全国或全省有关法律、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行政规章及公证行业规范,需由公证员所在单位和相关主管部门予以认定;

(五)“取得的社会效益”,需单位和主管部门正式认定。

第十四条 本条件若干问题的说明

(一)申报公证员高级职称的人员须参加答辩,合格者方可进入评审程序。

(二)贫困县(区)以外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1+1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到贫困县(区)或省外对口援疆援藏的,服务期1年以上,或与贫困县(区)企事业单位建立3年以上支援服务关系或参加精准脱贫工作取得成效,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的,可提前1年破格申报高一级职称。申报时需提交援助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经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同时又满足破格评审条件的,只能择一申报,不可同时适用。

第十五条 本条件有效期2年,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前规定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本条件中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省现行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 本条件由省司法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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