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完善奖励机制 激发事业单位生机与活力
来源: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      发布时间:2019-09-18   分享:

事业单位是经济社会发展中提供公益服务的主要载体,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激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干事创业,2018年12月18日,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人社部规〔2018〕4号,以下简称《奖励规定》),明确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的情形、条件和标准等,进一步健全完善了事业单位奖励机制,填补了制度空白。

2019年6月10日,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进行了转发(川人社办发〔2019〕71号),提出贯彻落实意见并对给予的奖金作出明确规定:获奖人员一次性奖金标准参照公务员奖励奖金标准执行。其中,记功奖励参照公务员记三等功或记二等功标准、记大功奖励参照公务员记一等功奖励标准,所需经费通过现有经费渠道解决。2019年8月20日,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进行了转发。

新颁布实施的《奖励规定》共八章二十六条。按照分级分类原则,将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机关(部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都列入奖励工作组织实施的责任主体范围,明确划分奖励权限、规定奖励程序,并注意落实和保障事业单位的自主权。

《奖励规定》对定期奖励和及时奖励分别作出规定。定期奖励一般以年度或聘(任)期为周期进行,以年度考核、聘(任)期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奖励具体时间由奖励决定单位根据行业实际、工作特点等确定。定期奖励的比例(名额),由奖励决定单位结合事业单位数量、人员规模、职责任务、工作绩效等因素统筹确定,给予工作人员嘉奖、记功,一般分别不超过工作人员总数的20%、2%。定期奖励的比例(名额)应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事业单位倾斜,向一线工作人员倾斜。《奖励规定》提出加大及时奖励力度,及时奖励情况可以作为定期奖励的重要参考。《奖励规定》还对颁发奖励证书、奖章或奖牌等作了明确规定。

制定出台《奖励规定》,建立导向鲜明、科学规范、有效管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制度,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的重要举措,是完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政策法规体系的重要举措,对于激励事业单位人员担当作为、干事创业,激发事业单位生机与活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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