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告知书
来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19-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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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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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局依法对你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劳动保障监察员刘亨、李坤向被告知人出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证件)。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你单位进行:
□日常巡视检查;
□审查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
□调查处理举报投诉事项;
□对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二、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对你单位以下情况进行检查:
□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情况;
□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情况;
□遵守禁止使用童工情况;
□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情况;
□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情况;
□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
□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
□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情况;
□使用劳务派遣员工情况;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上述□内勾选后内容有效。
三、依据《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监察中,你单位及有关人员应给予协助,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提供虚假资料或出具伪证,不得谎报、隐瞒有关情况,不得隐匿、毁灭有关证据,不得拒绝和阻挠检查。违反上述规定,依据《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二条,你单位将受到罚款3000元至3万元的行政处罚;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将受到罚款500元至5000元的行政处罚。
告知人: ;执法证号
;执法证号
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年 月 日
被告知人:(姓名、单位、职务、电话)
年 月 日
(一式二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