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新一轮就业创业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19-06-10   分享:

解读:广元市出台《关于落实新一轮就业创业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 元 市 财 政 局

关于落实新一轮就业创业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人社办发〔2019〕89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务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广府发〔2019〕2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促进返乡下乡创业二十二条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广府办发〔2019〕2号)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助力脱贫攻坚的通知》(广人社发〔2019〕2号)文件,充分发挥政策促进就业创业效应,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失业保险费稳岗返还

(一)返还对象及条件。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

(二)困难企业认定。

1.认定条件。依法注册登记,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省、市产业和环保政策(国家限制的行业和企业除外);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企业生产经营面临暂时困难,2018年度净利润亏损或年末资产负债率超过50%或2019年以来连续3个月经营性现金流环比减少;企业有新签订的订单合同或产品购买意向协议或以前年度有剩余订单合同;2018年裁员率不超过当地城镇登记失业率,且有恢复生产和稳定就业岗位的具体措施;非“僵尸企业”及失信企业。

2.认定资料。困难企业认定审批表;依法登记的相关证件、上年度税务、社会保险缴纳票据复印件;年末资产负债率或年度利润财务佐证资料;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就业岗位和就业人员的实施方案;上年度每季度第2个月的工资发放明细表。

3.认定流程。企业向失业保险缴费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管理经办机构提出认定申请;公共就业服务管理经办机构进行审核;人社部门组织财政、经信、生态环境、税务等部门进行会审,并将认定后的企业名单在当地政府网站(人社部门官网)上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人社部门出具认定意见。县区对困难企业认定后,按程序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三)申报资料。参保企业按现行稳岗返还政策提供相关资料;困难企业提供失业保险企业稳岗返还审批表。

二、创业园区(孵化基地)奖补

(一)奖补对象及条件。未享受国家或省级奖补且年度考核合格的市级创业园区(孵化基地)。

(二)创业园区(孵化基地)认定。

1.认定对象。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成立,为大学生、返乡下乡创业者等提供扶持和服务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农业示范基地、小微企业孵化园等。

2.认定条件。⑴有合法的资质。经各级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准成立2年以上,被认定为县级创业园区(孵化基地)1年以上。⑵有明确的规划。在创业园区(孵化基地)建设总体规划中,对吸纳大学生、返乡下乡创业者等群体创业有专项规划或明确内容,对初创企业和孵化项目,在场地、资金、人员、技术等准入条件方面给予适当倾斜。⑶有专门的机构。创业园区(孵化基地)管理服务制度规范健全,设立专门机构或安排专人负责创业管理服务工作。⑷有扶持的措施。创业园区(孵化基地)为入驻的各类创业群体提供一定的场地租金和物管费用等方面的优惠扶持。积极为创业群体提供政策咨询、项目申报、投融资指导、人员培训等创业服务。⑸有明显的效果。入驻的创业实体(项目)保有量不低于10个,每年扶持(孵化)成功创业实体(项目)不少于5个。

3.认定资料。市级创业园区(孵化基地)认定审批表、成立佐证材料、管理制度和扶持政策措施;入驻的创业实体(项目)相关材料,创业者身份证、毕业证复印件等。

4.认定流程。每年认定一次,创业园区(孵化基地)向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共同认定。

(三)申报资料。市级创业园区(孵化基地)认定文件或考核资料;创业园区(孵化基地)奖补审批表。

三、企业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奖补

(一)奖补对象及条件。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吸纳10人以上且被认定为就业扶贫基地的企业。

(二)就业扶贫基地认定。

1.认定条件。依法注册登记,生产经营稳定,近年来企业无不良征信和失信行为,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社会责任感;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10人(含10人)以上,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2.认定资料。就业扶贫基地认定审批表;企业吸纳贫困劳动力花名册;工商营业执照、贫困劳动力身份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复印件。

3.认定流程。企业向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认定。

(三)申报材料。企业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奖补审批表;工商营业执照、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就业扶贫基地认定文件复印件;企业吸纳贫困劳动力花名册。

四、其它补贴(奖补)项目对象、条件及申报资料

(一)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奖补。对吸纳贫困劳动力并稳定就业半年以上,按时足额发放工资的各类生产经营主体,需提供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奖补审批表、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吸纳贫困劳动力花名册、半年以上工资支付凭证等资料。

(二)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对吸纳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半年以上并开展以工代训的各类生产经营主体,需提供生产经营主体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审批表、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吸纳贫困劳动力花名册、半年以上工资支付凭证等资料。

(三)困难企业职工在岗培训补贴。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被认定为失业保险费稳岗返还的困难企业按规定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组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并向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接受监督,职工教育经费不足部分经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评估合格后,给予补助,需提供困难企业职工在岗培训补贴审批表、培训费用清单及相关佐证资料、困难企业职工培训人员花名册等资料。

(四)孵化项目补助。对创业项目提供免费孵化服务并给予场地租金、水电费用等优惠政策支持的国家、省、市、县区级创业园区(孵化基地),需提供创业园区(孵化基地)孵化项目补助审批表、创业项目孵化运行情况以及孵化成功项目情况等资料。

(五)创业补贴。2019年1月1日以后首次创业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返乡下乡创业农民工、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就业困难人员,带动就业3人及以上,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带动就业明显的贫困劳动者。需提供创业补贴审批表、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贫困劳动力除外)、吸纳就业人员花名册及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创业项目基本情况等资料。

(六)创业项目补助。对被纳入市级返乡下乡创业项目库的创业项目拥有者,需提供创业项目补助审批表、创业项目拥有者身份证复印件、市级创业项目评审等资料。

(七)创业吸纳就业奖励。对毕业5年内的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吸纳劳动者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返乡下乡大学生创业者,需提供大学生创业吸纳就业奖励审批表;身份证、毕业证、工商营业执照、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吸纳就业劳动者身份证、劳动合同复印件等资料。

(八)培训生活费补贴。对建档立卡贫困劳动者或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参加各类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和符合条件的企业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且培训合格的,需提供培训生活费补贴审批表、培训人员生活费补贴领取花名册、培训补贴申报等资料。

(九)临时生活补助。对依法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生活困难且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条件,没有享受国家相关补贴政策、暂无家庭经济收入来源的失业人员,需提供下岗失业人员临时生活补助审批表、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或其它失业相关佐证资料复印件等资料。

(十)贫困劳动力求职创业补贴及交通补贴。对通过有组织劳务输出到户籍所在县以外就业且稳定6个月以上的贫困劳动力,需提供贫困劳动力求职创业及交通补贴审批表、车船票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

五、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一)补贴对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贫困劳动力外出务工较集中的城市或大型企业建立的服务机构。对为创业者免费提供创业专业化服务的就业创业社会组织。

(二)服务内容。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贫困劳动力开展职业指导、咨询及宣传服务;就业信息的收集与统计分析;劳动力转移就业辅助性工作;就业技能培训项目验收;技能培训项目第三方监督;劳动力资源调查;就业帮扶、专场招聘会等就业服务活动。服务机构对贫困劳动力外出务工人员开展职业介绍、咨询及宣传服务;劳动力转移就业辅助性工作;就业技能培训;劳动力资源调查;就业帮扶、劳动维权等就业服务活动。就业创业社会组织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培训、创业融资对接、创业项目推荐、承担开展的创业活动等服务,开展跟踪服务,帮助其成功创业。

(三)资金使用管理。

1.预算编制。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服务机构、社会组织)每年根据辖区贫困劳动力就业需求情况和中央、省就业创业当年补助资金总额,详细编制当年就业服务活动方案,预算资金需求情况。其中对提供创业专业化服务的就业创业社会组织每年资金总和不超过50万元。

2.资金申报。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预算编制情况(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预算编制情况,采取比选、招标等方式),向本级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报计划,待审批同意后一次性将资金拨付给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就业创业服务活动开展情况分批拨付给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

3.资金清算。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服务机构、社会组织)单独建立资金使用台账,严格按照预算方案使用资金,保存资金凭证及相关佐证资料,每年年底与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清算一次资金,并将未使用资金及时返回财政专户。

4.资金使用。严格执行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有关规定,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加强资金使用安全管理,不得用于与就业创业活动之外的有关支出。

5.绩效评估。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依据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服务机构、社会组织)就业服务活动开展情况和相关佐证资料,由财政部门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有关规定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次年就业服务活动补助申报的重要参考依据。

(四)资料要件。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服务机构、社会组织)就业创业服务活动补助请示;就业创业服务活动方案;开展相关活动的详细清单、费用支付凭证、财务票据等相关佐证材料;服务人员花名册、身份证复印件、图文资料等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上述政策补贴(奖补)严格按照政策规定标准和期限执行,符合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符合就业创业补助资金支出范围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从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中列支。本《通知》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元市财政局

                                                                      2019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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