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应承担超时加班的法律责任
来源: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发布时间:2019-05-17   分享:


◆要点提示


本案是查处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案例,案件焦点在于劳务人员在用工单位严重超时加班,应该由实际用工单位还是劳务派遣公司承担违法责任。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层层深入、多方调查取证后,最后认定实际用工单位是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主体,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案情介绍

2018年12月初,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接到劳动者匿名举报,反映某货运有限公司涉嫌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尤其是在2018年10月、11月期间,大部分劳动者每月工作时间长达300多小时。


监察员根据举报线索对该货运有限公司实施监察,该公司人事负责人表现出非常配合检查的姿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通知书》要求提供考勤记录汇总、工资支付凭证等相关资料。从其提供的材料反映,该货运有限公司共有员工120人,执行标准工作时间,每周工作5天,每月加班时间均控制在36小时以下,且按规定支付了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检查过程中,人事负责人还不停地夸耀该公司是一家知名的外商投资企业,已连续几年被评为某市级开发区内遵纪守法先进单位。从表面上看,该公司不存在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行为,与举报反映的内容大相径庭。但由于是匿名举报,监察员无法与举报人核实详细情况。为了进一步了解实际情况,监察员来到工作现场,对该公司工作人员进行调查询间,从被调查者欲言又止的神态中,监察员发现本案尚有隐情。


于是监察员要求货运公司进一步提供现金日记账和财务凭证,经仔细核对现金日记账,发现该公司每月中旬有一笔16万元左右的费用支出,询问财务人员,其却不愿解释这笔费用支出的详细情况,表现得支支吾吾、讳莫如深。监察员又调阅了财务账册中有关各类费用的凭证,发现这是一笔每月都按时支付的某劳务派遣公司的劳务费,涉及劳动者近80人,并附劳务人员的名册、支付工资及加班工资的明细记录,监察员按图索骥,立即组织当天在货运有限公司的劳务人员召开座谈会,进行了耐心的政策宣传,使他们认识到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就应该积极配合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调查询问,讲述真实情况。最终,劳务人员证实了他们下半年以来工作时间很长、经常加班,尤其是在四季度超时加班的问题相当严重,大部分员工一天工作12小时,如果不愿加班,还必须经车间主任批准。


在监察员掌握了相关事实后,货运有限公司人事负责人只能找出压在抽屉内的劳务人员考勤记录和汇总。从考勤汇总上反映,该公司目前使用78名劳务人员,劳务人员在2018年10月、11月每月工作时间长达300小时左右,这与举报反映的情况基本吻合。从人事负责人提供的考勤汇总看,与财务凭证中所附劳务人员的工资和加班工资的明细记相互印证,也共同证明了超时加班的问题。人事负责人也不得不承认近期货运业务相当繁忙,劳务人员超时加班问题比较严重,每天的工作时间由车间主任直接安排,人事部门也不是很清楚,均由车间进行考勤,然后报人事部门汇总。


该案到此本应水落石出,却又不料节外生枝。次日,该货运有限公司人事负责人偕同劳务派遣公司负责人来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昨天查实的情况予以否认。劳务派遣公司负责人对超时加班的违法行为大包大揽,称该货运有限公司使用的78名劳务派遣人员为劳务公司输送,由劳务派造公司支付工资、缴纳综合保险费,劳务派遣公司安排员工超时加班。当监察人员询问劳务派遣公司负责人,既然是劳务派道公司安排员工超时加班的,那么作为劳务派遣公司的负责人,应该知道安排加班的人数和具体工作内容,但劳务派遣公司的负责人却丝毫不了解劳务人员的使用情况。在事实面前,劳务派遣公司的负责人承认,这些人员其实均由该货运有限公司直接招用,劳务人员的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加班工资的计发等均由该货运有限公司负责安排,劳务派遣公司只是代货运有限公司发放工资和缴纳综合保险费,并提供了双方签订的《劳务协议》。为保持劳务输出的业务关系,迫于货运有限公司的压力,劳务派遣公司才同意由自己承担违法责任。劳务派遣公司负责人的陈述与前日对劳务人员的调查笔录是一致的,而劳务协议也证实,劳务人员必须服从货运有限公司在工作岗位、工作时间等方面安排。


至此,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认定货运有限公司是实施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主体,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货运有限公司予以警告,责令其制定整改措施,合理安排工作时间,确保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利,并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人数处以罚款。


货运有限公司对行政处罚决定表示不服,认为行政处罚会影响公司声誉,作为一家知名企业,罚款费用可以承担,但希望变更被处罚主体,改为处罚劳务派遣公司,遂提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构审查了本案卷宗,特别是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且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行为系货运有限公司实施,应当承担违法责任,而没有采纳该公司要求变更被处罚主体的请求,维持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货运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评析


在劳动保障监察实践中,我们发现一些用人单位对劳动保障监察程序比较熟悉,“反监察”的能力也比较强,这给调查取证工作带来了困难,因此,在办案过程中,一定要重视调查取证,提高取证技巧,并能够对各种线索、资料进行综合分析,从中获取与案件相关、具有证明力的证据材料,最终认定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承办本案的监察员根据举报线索,能够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锲而不舍地开展调查取证,主要有以下两方面做法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


一方面,注重细节,多方取证,掌握主动。


首先,监察员没有局限于单位提供的劳动用工书面资料,没有轻信单位的一家之言,在比对中发现单位提供的资料与举报线索有较大出入的情况下,采取了深入劳动者场所实地检查、询问劳动者和进一步要求单位提供材料等多种检查方法和取证渠道,获取了大量的第一手资料。


第二,细心观察,不放过任何线索。本案中监察员从劳动者欲言又止的神态、货运公司财务人员对账册解释得不清不楚等细微之处,发现了单位提供的材料存在一定程度的问题,从而进一步采取措施。在监察实践中,接待人员的言语神态、不经意的话语、提供材料的速度以及对材料的熟悉程度等,都有可能反映出单位存在的问题。


第三,取得关键证据,掌握主动权。监察员发现货运有限公司财务账册中关于劳务费用的记录,并以此为突破点进行追问,最终使得单位承认了使用劳务人员及存在超时加班的事实。这也说明,复杂、疑难案件对监察员的调查取证提出了更高要求,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政策之外,掌握一些财务、企业管理等方面的基本知识,对办案大有裨益。


另一方面,综合分析,厘清事实,依法行政。


在调查取证时,我们可能会取得大量的材料和线索,如单位提供的材料、劳动者的陈述、接待人员言辞等,这就要求监察员能够通过综合分析,理清各种材料和线索,从而辨别单位提供材料的真伪,最终确定违法事实。


一是要注重证据材料之间的关联性。本案中,监察员对货运有限公司人事负责人、劳务派遣公司负责人以及劳动者均进行调查询问,并对其提供的有关书面材料进行了审核,通过对询问情况和书面材料的比对,发现了货运有限公司负责人企图隐瞒使用劳务人员、转嫁法律责任到劳务派遣公司的意图,最终通过相关证据材料之间的关联度,形成证据链,确认了劳务人员是经货运有限公司招聘,由其直接安排具体的工作岗位和工作时间的事实。


二是根据案件事实,严格依法行政。劳动保障监察是一种行政行为,不论是对单位守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还是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处罚,都必须严格依法进行。本案中,劳务派遣公司愿意当“挨打的黄盖”,主动替货运有限公司承担违法延长工作时间的法律责任,成为被处罚人,但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不能无视法律的权威性,罔顾事实随意改变被处罚主体。行政复议机构的复议决定也再次验证了监察员坚持原则做法的正确性。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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