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解读
来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19-02-01   分享:

近日,市政府印发了《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广府发〔2019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这是在经济运行稳中有变、下行压力有所加大,就业不确定因素有所增加的背景下,按照中央、省、市关于稳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为进一步保持就业局势稳定,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目标,我市制定出台的稳就业重要政策举措。《实施意见》从支持企业稳定岗位、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强化培训促进就业、开展帮扶兜底就业、齐抓共管压实责任五个方面,进一步加大就业创业政策支持力度,体现了市委、市政府对就业这个“最大民生”的高度重视。

在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上,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2019年当年内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参保企业,进一步提高返还标准;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申请由省失业保险调剂金按规定调剂解决。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支持小微企业发展,鼓励市、县级政府通过增加注资、并购重组等方式发展由政府出资控股的融资担保机构,争取省级财政按照其财政新增出资额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财力补助;对担保收费水平、业务范围等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财政部门按规定对其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年度担保平均余额的1‰给予单户年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补贴;鼓励各县区建立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损失分担机制,对融资担保机构为行政区域内小微企业银行融资提供担保所发生的代偿损失,按最高不超过代偿额的10%予以风险补贴。

在鼓励创业带动就业上,提高创业担保贷款额度,对个人贷款由10万提高到15万元,小微企业由20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奖补政策,财政部门按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1%,奖励创业担保贷款经办银行、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等单位,引导其进一步提高服务创业就业的积极性;加强创业载体建设,政府投资或与社会共建的创业园区对入驻创业者要减免一定期限的费用,根据创业园区入驻实体数量、孵化效果和带动就业成效给予一定奖补,被认定为市级创业园区(孵化基地)的,给予每个创业园区(孵化基地)每年5万元奖补资助;扩大就业见习范围,将就业见习补贴范围由离校未就业大学生扩展至1624岁失业青年,鼓励各类用人单位提供见习岗位、录用见习青年,对用人单位组织失业青年参加312个月就业见习的,按800/人·月给予就业见习补贴。

在强化职业培训促进就业上,鼓励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不足部分,按照培训费用不足部分的50%从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中给予补助;支持各类教育培训资源开展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对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培训期间,在培训期间再给予30/天·人生活费补贴;将失业保险参保职工技术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领条件由参保3年放宽至1年。

在困难群众兜底帮扶上,实行失业登记常住地服务,失业人员可在常住地办理失业登记,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可在全市范围内享受就业援助和有关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对生活困难且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条件、暂无家庭经济收入来源的下岗失业人员,给予不超过3个月500/月·人临时生活补助;依法落实失业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及时足额发放保障待遇或给予临时救助,千方百计帮助困难群众解困脱困。

在促进就业各方责任上,要求县区政府要切实履行促进就业的主体责任,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各司其责、齐抓共管,积极开展促进就业专项活动,切实抓好政策服务,及时向社会公布政策清单、申办流程等,建立实名制管理服务信息系统,督促指导企业等各方履行社会责任,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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