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来源: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发布时间:2019-01-08   分享:

中共广元市委办公室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广委办〔201864号)


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党(工)委、管委会: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广元市委办公室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29


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813号)精神,深入推进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团结凝聚专业技术人才,激励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改革要求任务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落实省委、市委重大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自觉践行新发展理念,遵循人才成长规律,把握职业特点,以职业分类为基础,以科学评价为核心,以促进人才开发有效使用为目的,建立科学化、规范化、社会化的职称制度,为决战决胜整体连片贫困到同步全面小康跨越、加快建设川陕甘结合部区域中心城市和四川北向东出桥头堡提供有力支撑。

(二)目标任务。坚持服务发展激励创新、遵循规律科学评价、问题导向分类推进、以用为本创新机制的原则,通过3年时间,基本完成改革任务;通过5年努力,基本形成设置合理、评价科学、管理规范、运转协调、服务全面的职称制度。

二、落实改革配套措施

(一)健全职称制度体系

1.完善职称系列专业。保持职称系列总体稳定,继续沿用现有的职称系列。职称系列的增设、整合和取消按照国家统一要求执行。各系列内的专业设置实行动态更新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收集全市的专业设置需求,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确定。

2.健全职称层级设置。各职称系列均设置初级、中级、高级职称,其中高级职称分为正高级和副高级,初级职称分为助理级和员级。拓展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空间,目前未设置正高级职称的系列均设置到正高级,初级职称可只设置助理级。

3.明确职称管理权限。坚持分级分类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综合指导管理本级行业主管部门、评审委员会和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称工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管理中级职称和省已下放的高级职称工作,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管理初级职称和省、市已下放的中级职称工作。行业主管部门(单位)负责评审委员会组建工作,具体负责组织开展职称评审。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承担本级系统内在编人员初级职称认定工作,市国资委承担管理的国有企业初级职称认定工作。市教育局承担本级民办学校初级职称认定工作;市人才交流中心承担本级非公经济组织、社会组织、无单位自由职业等体制外专业技术人才初级职称认定工作。

4.规范职称取得途径。专业技术人才主要通过评审、考试、认定等途径取得职称。科研、教育、体育、工程、农业、艺术、新闻出版广电、图书、档案等系列(专业)主要通过评审取得职称。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工程技术职称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卫生、经济、会计、审计、统计、社会工作等系列初级、中级职称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相应高级职称通过考试与评审相结合取得。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在所学或相近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可按规定聘任相应职称;不在所学或相近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通过评审取得职称。其他大中专毕业生,通过评审取得职称。已通过评审取得职称的跨区域、跨单位流动的专业技术人才,试用合格后需进行相应的职称认定或评审。初级、中级职称实行全国统一考试的专业不再进行相应的职称评审或认定。

5.促进职称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按照国家规定的职称与职业资格对应关系,专业技术人才取得相关职业资格即可按规定聘任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二)完善职称评价标准

6.重品德。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把品德特别是职业道德放在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的首位,突出政治品格,造就又红又专、全面发展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专业技术人才要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用人单位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操守、从业行为和遵纪守法、爱岗敬业、诚实守信等品质,倡导科学精神,强化社会责任,坚守道德底线。探索建立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和失信黑名单制度,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继续实行职称申报书面承诺制度。对在申报评审各阶段查实的学术、业绩、学历、考核、经历造假等弄虚作假行为,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业行为规范,以及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严格实行“一票否决制”,纳入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入个人人事档案。对通过违纪违规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

7.重能力。坚持科学分类评价专业技术人才能力素质,以职业属性和岗位需求为基础,实行基本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特色标准相结合,注重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专业性、技术性、实践性、创造性,突出对创新能力的评价。合理设置职称评审中的论文和科研成果条件,不将论文作为评价应用型人才的限制性条件。对实践性、操作性强,研究属性不明显的职称系列,可不作论文要求;推行代表作制度,重点考察研究成果和创作作品质量,淡化论文数量要求;可将专利成果、项目报告、工作总结、工程方案、设计文件、教案、病历、调研报告、决策咨询报告等作为评价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的依据。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

8.重业绩。突出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注重考核专业技术人才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绩效、创新成果,增加技术创新、专利、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标准制定、决策咨询、公共服务等评价指标的权重,将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对自然科学研究人才,突出评价其解决科学问题的能力、研究成果的科学价值、学术水平及技术创新与集成、成果转化对产业发展的实际贡献;对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才,突出评价其推动理论创新、传承文明、学科建设及解决经济社会发展现实问题、为科学决策提供服务支撑的业绩贡献;对高等教育人才,突出评价其教育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的实际贡献及其学术能力、创新能力、成果转化推广、服务决策、科学普及等方面的业绩贡献;对中小学教师,突出评价其教书育人、教育教学水平和培养学生的业绩贡献;对医疗卫生人才,突出评价其医疗医技水平、实践操作能力及创新能力、创新成果转化应用的业绩贡献;对工程技术人才,突出评价其解决工程技术难题、技术创造发明、技术推广应用、工程设计、工艺标准开发的业绩贡献;对农业技术人才,突出评价在脱贫攻坚、乡村振兴、服务“三农”、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增绿等重大工作中的业绩贡献;对经济领域专业人才,突出评价其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发挥行业引领作用、创造社会价值和经济效益的业绩贡献;对文化艺术人才,突出评价其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和发展优秀传统文化艺术、挖掘和推广世界及民族文化艺术的业绩贡献。

(三)创新职称评价机制

9.丰富职称评价方式。完善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注重引入市场评价和社会评价。基础研究人才评价以同行学术评价为主,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人才评价突出市场和社会评价。采用考试、评审、考核认定、个人述职、面试、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评价方式开展评价。有条件的行业可采用考试与评审结合的方式,提高职称评价的针对性和科学性,确保评审质量。教师、体育教练员、文化艺术等系列(专业)可开展说(讲)课、技能水平展示等应用能力现场测试,农业、林业、水务、建筑等有条件的行业可开展专业水平能力测试。对从事非学历专业工作、符合破格条件、以及需进一步考核的申报人员,按程序参加答辩。答辩重点了解其从事专业的基础知识、学识水平和工作能力,考察业绩成果材料的真实性。答辩结论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等次。“优秀”“合格”的进入评审程序,有效期分别为2年、1年。逐步推行职称评审全员答辩制度。

10.拓展职称评价人员范围。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的制约,全市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才可按单位属地原则申报评审职称,自由职业等无单位的专业技术人才可按工作属地原则申报评审职称。不同所有制单位的专业技术人才在职称评审中享有同等权利,不同体制、不同单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可连续计算。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才或经省人才、人事(外专)主管部门认定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审。打通工程技术领域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可参加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符合条件的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才可申报技能人才职业资格。技工院校全日制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参加职称评审,可分别按照大专学历、本科学历对待。公务员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

11.推进职称评审社会化。对专业性强、社会通用范围广、标准化程度高的职称系列,以及不具备评审能力的单位,依托具备较强服务能力和水平的专业化人才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组建社会化评审机构进行职称评审。建立完善个人自主申报、业内公正评价、单位择优使用、政府指导监督的社会化评审机制,满足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及新兴业态职称评价需求,服务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实体经济发展。

12.开辟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建立完善特殊评审机制,突破常规、简化手续,采取一事一策、特事特办等方式开展不定期的特殊申报评审。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本地现有的急需紧缺人才,可不受资历、层级限制,依据其贡献和实际水平,破格申报评审相应职称;取得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要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打破学历、资历限制,破格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取得重大成果或突出贡献的,可打破层级限制,破格申报评审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经批准离岗创业、多点执业及兼职从事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的,其离岗工作时间计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期间可在原单位按规定正常申报职称,在不同工作岗位取得的与本专业相关的业绩成果均可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鼓励退休专业技术人才发挥自身优势,继续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其申报评审职称与在职专业技术人才同等对待(本行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退休后取得的职称用以证明其学术技术水平,作为参与学术技术活动和受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重要依据,不与计发本人退休费及退休前工作单位的其他待遇挂钩。

(四)促进职称评价与人才培养使用相结合

13.促进职称制度与人才培养制度有效衔接。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落实与职称制度相衔接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制度。推进职称评审与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制度相衔接,用人单位应保障专业技术人才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学习期间的各项待遇,促进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

14.促进职称制度与用人制度有效衔接。坚持以用为本,实现职称评价结果与各类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用人制度相衔接。建立事业单位岗位动态调整机制,合理设置专业技术岗位数量和岗位结构比例。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结合单位专业技术人才梯次结构、自然减员等实际情况,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加大对基础教育的支持力度,农村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实行空缺即补。全市公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以及全日制普通高校硕士研究生取得中级职称首次聘用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时,如本单位无空缺,可在市级或本县区事业单位总体岗位结构比例内统筹聘用。对不实行岗位管理的单位,以及通用性强、广泛分布在各社会组织的职称系列和新兴职业,可采用评聘分开方式。完善职称竞聘上岗机制,健全考核制度,强化聘后管理,打破职称聘任“终身制”,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

15.促进职称评审服务基层和中心工作。完善符合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工作实际的评价标准,提高履行岗位职责的实践能力、工作业绩和基层工作年限等评价权重,不将论文、科研成果等作为职称评审的限制性条件,对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要求。在教育、卫生、农业、工程等系列建立完善“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基层专业技术职称制度,所评职称在基层有效。基层事业单位“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实行总量控制,不占各地专业技术中高级结构比例。鼓励有条件的县区或行业单独建立基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委员会或评审组,开展单独评审。适当放宽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在基层工作的普通高校毕业生,首次申报评审职称可提前1年;在基层工作累计满15年的专业技术人才,可降低一个学历等次申报评审中级职称;累计满25年的,可降低一个学历等次申报评审高级职称。鼓励专业技术人才通过扶贫、支教、支农、支医、支文、支企等多种渠道,采取技术指导、业务培训、咨询服务、文化教育、巡回医疗等形式到基层服务,并按照相关规定将其作为申报评审职称的重要依据或参考。专业技术人才援藏援彝服务期满1年及以上,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的,可提前1年申报高一级职称。

(五)改进职称管理服务方式

16.承接和下放职称评审权限。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科学界定、有序承接、合理下放职称评审权限。稳步做好已下放的中小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教师、基层中医药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工作,逐步承接卫生、农业、工程等系列(专业)高级职称评审权。指导扩权县做好中级职称评审工作。推动高校按照管理权限实施职称自主评审,政府不再审批评审结果,改为事后备案管理并加强监督,由用人单位按照岗位管理要求自主聘用。在评审权限范围内尚不具备组建评审委员会条件的系列(专业),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委托上级评审委员会评审,单位之间、个人委托评审和未按权限委托评审的无效。

17.明确职称评审工作职责。职称评审坚持“哪里评哪里有效”。继续实行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评审结果报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的管理制度。及时清理、规范、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全市职称评审委员会,明确界定评审委员会评审的职责、专业和人员范围,凡扩大范围开展的职称评审,评审结果一律无效。从严控制综合性职称评审委员会,专业门类较多的职称系列确有必要可分类组建专业评审委员会,评审专业不得重复交叉。用人单位负责审查职称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并组织推荐;主管部门负责审查职称申报条件和程序等。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本系列(专业)职称申报和材料审核工作,做好前期材料分类整理、评审准备和评审委员会组织服务工作;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报人的专业技术水平、能力和业绩等进行评议,审定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完善评审专家遴选机制,加强评审专家库建设,实行动态管理,积极吸纳高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学会、企业等方面专家。对工作认真负责、评价客观公正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评选市以上各类专家。

18.健全职称公共服务体系。健全完善权利平等、条件平等和机会平等的职称评价服务体系,简化职称申报手续和审核环节。面向开发区、产业园区等专业技术人才聚集区,积极推行职称申报评审“一站式”服务,落实向基层平台延伸公共服务事项工作。合理确定职称申报评审的材料种类和内容,取消各种不必要的证明和材料。职称评审不再要求申报人员提交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由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在学信网、学位网查验;对在网上无法查询相关信息的,由用人单位进行审查并由责任人签字、单位签章;自由职业者由其人事档案代理机构或工作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审查。完善职称证书管理办法,优化职称证书办理程序,缩短办理时限。加强职称区域合作,积极推进跨区域职称互认。

19.推进职称信息化建设。加快建设专业技术人才及职称管理信息系统,加强专业技术人才信息化管理,逐步实现职称网上申报、审核、评审、结果公示和查询。加强评审机构信息化建设,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推动各级各类评审机构信息互联互通、开放共享。落实全省职称评审考试基础信息库建设工作要求,推行职称电子证书、电子专业技术档案,实现职称证书网上查询验证。

20.加强职称监督管理。严格执行职称评审委员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严肃评审纪律,明确评审委员会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责任,强化评审考核,实行倒查追责制度。建立职称评审公开制度,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他人评定职称谋取利益。评审会议实行封闭管理,评审专家名单不对外公布,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在评审工作保密期内不得向外泄露评审内容,不得私自接收评审材料。实行职称评审回避制度、公示制度和随机抽查、巡查制度,建立复查、投诉机制,加强对评价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构建政府监管、单位(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综合监管体系。完善退出机制,对违反制度、程序、超范围评审及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保证评审质量的评审委员会,视情况责令整改、暂停评审,直至取消职称评审权。突出职称评审公益性,加强评价能力建设,强化自我约束和外部监督,严禁社会组织以营利为目的开展职称评审。依法清理和规范各类职称评审、考试、发证、收费等事项,大力查处开设虚假网站、制作和贩卖假证等违纪违法行为,严厉打击考试舞弊、假冒职称评审、扰乱职称评审秩序、侵害专业技术人才利益等违法行动。

三、强化改革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切实加强党委、政府对职称工作的统一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复杂性、敏感性,将职称制度改革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要深入调查研究,坚持分类推进、试点先行、稳步实施,妥善处理改革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要严格决策程序,职称制度相关重大改革事项要经同级党委、政府同意后稳慎实施。要加强舆论引导,做好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广大专业技术人才积极支持和参与职称制度改革,确保改革平稳推进和顺利实施。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要把职称改革作为人才工作的重要内容,在政策研究、宏观指导等方面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职称统筹规划、制度建设和监督检查,结合实际抓好政策落实落地,全面推进职称制度改革。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指导下,分系列(专业)健全职称评审专业设置,修订完善地区评价标准。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职称工作专项经费,保障职称评价、综合管理、信息化建设等工作的顺利开展。各类行业组织和大型企事业单位要充分发挥专业优势,积极参与评价标准制定,有序承接职称评审工作。用人单位作为人才使用主体,要根据本单位岗位设置和人员状况,自主组织开展职称评审或推荐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职称评价,实现评价结果与使用有机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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