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日报:广元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伤被鉴定为1-4级伤残的伤残津贴和工资只能二选一
来源:四川日报      发布时间:2018-11-08   分享:

本报讯(记者 张庭铭)11月1日,《广元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下称《办法》)正式实施,首次明确该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伤被鉴定为1-4级伤残的,其伤残津贴和工资只能选择申领其中一项待遇。
《办法》共分为十三条,对《广元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进行完善和补充形成,对参保对象、需缴纳金额、工伤认定办法等方面做了具体规定。
其中,与《暂行办法》相比,《办法》新增加了中央、省驻广元国家机关不适用本办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伤被鉴定为1-4级伤残的,其伤残津贴和工资只能选择申领其中一项待遇等内容。
广元市人社局相关人员介绍,按照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凡是因工伤被鉴定为1-4级伤残的劳动者,应当从作出鉴定结论的次月起,退出工作岗位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但在实际操作中,他们发现有些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虽然被鉴定为1-4级伤残,仍可以工作并领取工资。以前没有一个规范,无法明确面对此类人到底应该如何操作。“这次新增的1-4级伤残的人员伤残津贴和工资只能选择申领其一的内容,就解决了这个问题。”该工作人员说。
按照有关规定,规范性文件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2年。《暂行办法》于2016年实施,目前有效期已经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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