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上调高温津贴标准
来源:劳动监察科
发布时间:2018-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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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市总工会联合发文,决定对我市高温津贴标准进行调整,从每人每天11元调整为每人每天15元,调整后的高温津贴标准从2018年7月1日起执行。
全市用人单位应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和工作条件,通过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定规章制度等方式,依法建立健全夏季高温津贴支付制度,明确本单位高温津贴发放的具体岗位和工种等,并纳入工资总额。用人单位在发放高温津贴的同时,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严格控制加班时间,减少高温时段作业,减轻劳动强度,保证安全生产,确保职工身体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