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市政协七届三次全会第128号提案答复的函
来源:局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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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人社函〔2018〕273号
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市政协七届三次全会第128号提案答复的函
蒲仕勇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我市医保不公平问题的建议》(提案第128号)收悉。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的提案,我局高度重视,现答复如下。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府发〔2005〕13号)精神,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对于特困企业按照“低进低出”的办法参加职工住院医疗保险的人员不设立个人账户。
一、医保转移接续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91号)精神,个人账户余额可随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划转,转入广元时也可办理含个人账户的医保。外地医保转入广元时,可选择“统账结合”(有个人账户)方式参保。
二、参保缴费
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情况自愿选择“统账结合”(有个人账户)或“单建统筹”(无个人账户)方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未连续按“统筹结合”方式缴费的,退休时本人自愿申请补缴“单建统筹”与“统筹结合”缴费差额,退休后享受“统筹结合”医疗保险待遇。补缴医疗保险费差额按退休当年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计算,补费时间精确到月,补缴费用不补划个人账户。未补足医疗保险差额的,退休后享受“单建统筹”医疗保险待遇。根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广人社发〔2017〕21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参保人员可以自由选择“单建统筹”或“统账结合”参保,选择相应的缴费标准即可享受相应医保待遇。
三、特殊门诊
凡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患有我市门诊特殊疾病管理病种范围、且病情达到规定程度的人员,都可以申报门诊特殊疾病管理,申报审批后即可享受我市特殊门诊待遇。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完善职工医保制度,加强医保政策宣传,让医保政策惠及广大参保群众。
再次对您提出的宝贵建议表示感谢,欢迎今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帮助我们改进和推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再上新台阶。
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