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市七届政协三次会议第127号提案答复的函
来源:局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08-21   分享:

广人社函〔2018258



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市七届政协三次会议第127号提案答复的函


唐法广委员:

你提出的《关于切实规范借用人员管理的提案》收悉。感谢你对广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你的提案,我局高度重视,经认真研究,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相关政策规定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编外人员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广府办发〔201550号)规定,机关事业单位除因阶段性、突发性、应急性等重大工作外,不得借用其他单位人员。确需借用其他单位人员帮助工作的,应从严控制数量。借用人员经借出、借入单位及主管部门书面同意后,按管理权限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书面同意。市、县区机关事业单位借用同一个人到同一单位的时间累计不得超过1年。其中,上级机关一般不得借用乡镇干部,因工作特殊需要短期借用的,被借用人员应在乡镇服务满3年(含试用期)以上,且借用时间不得超过半年,并应征得县区级党委组织部门和乡镇党委书面同意。已经借用但不符合本规定的,应将借用的乡镇干部退回乡镇。组织安排上挂、下派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相关措施

(一)出台规范性文件。近年来,我市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有关精神和要求,切实加强财政供养人员规范管理。市编委出台了《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财政供养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严格了编制管理,规范了财政供养人员配备管理,完善了财政供养人员经费管理。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人社局出台了《关于加强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补充工作的意见》,严格实行额度和计划管理,对人员的借用和借调进行了规范。

(二)强化日常人事监督管理。严格执行机关事业单位财政供养人员管理办法,全面落实人员实名制管理,严格执行公务员考录和调任规定,深入推进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岗位管理和公开招聘制度,进一步规范了人事流动调配制度和程序,强化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绩效管理,人事监督管理更趋科学规范。

(三)完善人员经费预算控制管理。财政部门将财政供养人员控制纳入对市县区财政运行绩效考核范围,建立完善了“财政供养人员管理信息系统”,通过数据实时共享,确保预算单位向编制、组织、人社、财政报送数据的唯一性和准确性。

(四)加大清理检查力度2014年,根据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广纠办发〔20135号文件要求,市编制、人社、财政、监察等部门共同对市本级借用借调人员和在编不在岗情况进行了专项清理和督查。专项清理核查的范围是市本级机关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主要清查以下四种情况:一是在编不在岗,但财政仍在核拨经费的;二是虚报在编在职人员,骗取财政经费的;三是已经调离或在职死亡未办理下编手续、离退休人员死亡后未申报,财政仍在拨付工资的;四是其他形式“吃空饷”的。20151月,按照中央和省上要求和工作部署,在2014年机关事业单财政供养人员调查摸底工作的基础上,认真开展了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集中治理工作。201710月,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建立机单位防治“吃空饷”问题长效机制的有关精神,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再次对所有机关事业单位财政供养人员防治“吃空饷”长效机制建立的总体情况行了认真的清理自查。

三、下一步工作措施

今年5月,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起草了《广元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抽(借)调和外派工作人员管理办法》,经市委、市政府审核通过后,目前正在报省委进行规范性审查。对于切实做好我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工作,我们将采取以下措施:

(一)强化监督。组织、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严格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让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在阳光下运行。

(二)规范管理。一要按规定严格履行和完善借调抽调相关手续;二要严格借用人员审批和管理,按照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对不符合规定的借调抽调人员及时清退到位。

(三)健全机制。强化“编制、人员、工资”管理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人社与机构编制、组织、财政预算管理、审计监督相互配套协调的约束机制,实现相关部门数据和信息共享对接,确保工作人员的流动合理有序。

(四)严肃纪律。进一步严肃干部人事相关政策规定,会同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加大监督查处力度,加强社会监督和网络监督,畅通社会监督渠道,促进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更加阳光规范。

再次对你提出的宝贵意见和建议表示感谢。欢迎今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帮助我们改进和推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再上新台阶。

 

 

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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