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来源:医保科      发布时间:2018-06-22   分享:

           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元市财政局

           广元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广人社发[2017]21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计生局:

为进一步明晰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范经办流程,切实解决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现就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作如下调整、补充,从201811日起执行。

一、用人单位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选择“统账结合”或“单建统筹”方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未连续按“统账结合”方式缴费的,退休时本人自愿申请补缴“单建统筹”与“统账结合”缴费差额,退休后享受“统账结合”医疗保险待遇。补缴医疗保险费差额按退休当年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计算,补费时间精确到月,补缴费用不补划个人账户。未补足医疗保险差额的,退休后享受“单建统筹”医疗保险待遇。

二、用人单位欠缴医疗保险费,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继续参加城镇职工或城乡居民医疗保险,3个月内接续保险关系的不设待遇等待期。

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待遇等待期由12个月调整为6个月,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等待期一致。

四、新生儿出生60天内,缴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的从出生之日起按缴费档次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未缴纳城乡居民医保费的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广元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广人社发〔20177号)第三十条废止。

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外伤住院医疗费的比例不再下降20%

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门诊病种、待遇享受资格的确定程序、就医购药办法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执行。特殊门诊疾病患者应当在参保地定点医院就医购药,属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药费持社会保障卡在定点医院直接结算,不再到医保经办机构手工报账。特殊门诊疾病患者在药店和诊所发生的医药费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支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的二类特殊门诊疾病患者,市外医药费按原政策执行。

七、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未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在市外住院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的比例由75%调整为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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