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8年度社会保险经办业务使用上一年度省市职工平均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社保局
发布时间:2018-06-20
分享:
广社险〔2018〕34号
广元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关于2018年度社会保险经办业务使用上一年度
省市职工平均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区社保局:
四川省统计局公布的2017年度四川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省平工资”)为71631.00元。广元市统计局公布的2017年广元市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市平工资”)为54086.00元。现将我市2018年度社会保险经办业务使用上一年度省、市职工平均工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参保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基础,在2017年省平工资的40%-300%范围内确定(附件1)。
2.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申报缴费基数标准,分别按2017年度省平工资的40%、50%、60%、70%、80%、90%和100%执行(附件2)。
(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1.按“统账结合”办法参保的单位缴费基数为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基础,在2017年市平工资的100%-300%范围内确定;2004年12月31日前退休人员的退休费纳入单位缴费基数,按退休人员本人上年末月退休费为基础确定(附件1)。
按“单建统筹”办法参保的单位缴费基数为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与退休人员退休费之和,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基础,在2017年市平工资的80%-300%范围内确定;退休人员上年末月退休费低于2017年市平工资80%的,以市平工资80%作为缴费基数(附件1)。
2.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缴费基数按2016年市平工资确定(附件2)。
(三)失业保险
参保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基础,下限按不低于2017年市平工资的60%确定,无上限(附件1)。
(四)工伤保险
参保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之和,在2017年市平工资60%-300%的范围内确定(附件1)。
(五)生育保险
参保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之和,在2017年市平工资100%-300%的范围内确定(附件1)。
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基数
2018年度当年退休(领取养老金)、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参保人员,计发基本养老金、丧葬补助金涉及到的上一年省平工资,使用71631.00元(5969.25元/月)(附件3)。
三、其他事项
参保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在2018年度缴费标准公布前已经核定或已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将按上述标准重新核定,限期足额补收。
附件:1.2018年度用人单位及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标准表
2.2018年度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社会保险缴费标准表
3.2018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计发标准表
广元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18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