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案例选登: 用人单位工时安排、加班工资支付应合法
来源: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发布时间:2018-04-16   分享:


用人单位工时安排、加班

工资支付应合法

要点提示


本案焦点集中在用人单位安排的在岗休息是否属于工作时间,以及用人单位能否自行实施非标准工时制度的问题上。承办监察员通过细致取证,缜密分析,最后认定用人单位存在超时加班、未依法支付加班工资的行为。

案情介绍

2016年6月,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接到举报,反映某单位在2016年4月安排加班没有支付加班费。受理该举报后,劳动保障监察支队依劳动保障监察程序对该单位进行检查,询问有关人员,调取了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表、工资表、考勤记录等资料。从调查的情况看,该单位经与员工协商后,从2016年4月开始实施一种自称为三班二轮转的工时制度,即把员工分成三班,上班时间安排为一班从8:00~12:00,18:00~次日8:00;二班从12:00~18:00;三班休息,依此类推。在18:00~次日8:00时段上班的班组又可分两组轮换休息,一组从0:00上到4:00,然后可以在上班岗位安排的休息间休息;二组在0:00~4:00在岗休息,4:00~8:00上班。该单位同时规定,在岗休息期间,不得擅自离开岗位;如有需要,应随时准备顶(替)班。

在调查过程中,用人单位辩称每晚0:00后安排了4小时的休息时间,该班次的员工0:00后的工作时间只有4小时,因此平均计算每三天的工作时间是20小时,平均每人每天不足8小时,且每周都安排了2~3天的休息,是符合劳动法律规定的,不存在加班情况。

针对用人单位的陈述,监察员要求该单位提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相关文件,但该单位多次推搪,拒不提供该材料。监察员随即查阅了近几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关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相关批复,未发现对该单位的批复。在随后调查询问中,该单位承认了并没有申请过综合计算工时或不定时工作制,但单位又称,单位已经安排了休息,这部分时间不是工作时间,无须支付加班工资。对此,监察员严正指出,这段时间虽名为休息时间,但单位规定不得擅自离岗,而且根据对员工的调查情况,单位生产线24小时不间断运行,如有工作人员如厕或发生其他情况,单位会要求在岗休息的员工顶替。所以,在岗休息员工并不能自由支配这段时间,仍然接受单位的管理和制约,应该计算在工作时间之内。

最终,监察员查实,该单位在2016年4月期间延长了100名员工工作时间,同时也没有保证这些员工每周至少休息1日,没有支付员工加班工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向该单位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要求单位限期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同时,依照法定程序对该单位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本案查处的内容,就是用人单位是否存在超时加班行为,是否存在未依法支付加班工资的行为。要查清上述行为,首先要处理好以下两个问题:

一、该单位在岗休息是否属于工作

在调查过程中,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内部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该单位在岗休息不是工作时间,另一种观点认为应该算作工作时间。经过讨论研究,采纳了后一种观点。我们认为,在体息时间内劳动者是免于劳动义务的,还可以随意支配休息时间;用人单位不得非法占用劳动者休息时间,若要依法占用应支付补偿。而本案中,单位安排当班员工在0:00后有4个小时的在岗休息,可以在休息间休息,但不能离开,而且还可能随时被单位安排替班,仍然承担着劳动义务,仍然接受着单位管理,这只不过是单位根据岗位特点所作的一种工作安排。因此,这种“在岗休息”应该算作工作时间。

二、每天工作时间能否平均计算

本案中,用人单位的解释是,可以在以月为周期综合计算每名劳动者的工作时间,这样每人每天的工作时间就没有超过8小时,单位就不用支付加班费了。这就涉及该单位是否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问题。在我国,综合计算工时制等非标准工时制度须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实行。但该单位没有经过人力资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因此不能综合计算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每天工作时间不可以取某一时段的平均值。而且员工实际上每天都在上班,该单位每周都没有安排真正意义上的全天休息。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工资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第三条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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