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管理,提升培训针对性、实效性,引导培训机构根据市场需求和劳动者意愿开展职业培训,促进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根据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业培训坚持“培训真实、考核合格、促进就业”的原则,按照职业类别、培训课时、培训成本,给予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
第三条 职业培训补贴对象。具有劳动能力和培训愿望的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五类人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市内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非毕业年度在校大学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在校学生,以下简称非毕业年度在校大学生)。
第四条 职业培训补贴
(一)就业技能培训(含劳务品牌培训)。五类人员及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企业新录用五类人员,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培训合格取得初级以上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无法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职业工种,由就业创业培训管理机构组织考核),并实现就业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100%给予补贴,未实现就业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80%给予补贴。非毕业年度在校大学生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一定的职业培训补贴。(具体补贴标准见《广元市职业培训补贴类别、工种及标准》,下同)
(二)劳动预备制培训。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对其中农村学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员,给予一定的生活费补贴。生活费补贴标准参照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补助标准执行。培训补贴标准参照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标准执行,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学期。
(三)创业培训。五类人员及非毕业年度在校大学生参加“产生你的企业想法”(GYB)、“创办你的企业”(SYB)和“网络创业”培训后,考核合格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创业培训补贴。
(四)在职职工岗位技能培训。企业在职职工参加技师培训,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以及高级技师参加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技师培训补贴。对按规定组织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企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五)职业技能鉴定。五类人员及非毕业年度在校大学生参加就业技能培训,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可按规定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按高级270元、中级220元、初级170元、专项职业能力证书120元执行。
第五条 职业培训补贴资金使用范围。职业培训补贴资金主要用于培训期间场地租赁费、培训教材费、培训耗材费,教职工班级管理课时费、往返交通费、住宿费、差旅费补助,以及与职业培训有关的支出。
第六条 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报方式。就业技能培训补贴由企业、个人或职业培训机构申报(个人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因家庭困难等原因无能力缴纳培训费用的,并与职业培训机构签订代为申请协议,可由职业培训机构代为申报);创业培训补贴和非毕业年度在校大学生就业技能培训补贴由职业培训机构申报;在职职工岗位技能培训由企业(企业因困难无能力缴纳培训费,与职业培训机构签订代为申请协议,可由职业培训机构代为申报)或个人申报。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由企业、个人或职业培训机构申报。
第七条 职业培训补贴申报资料。培训结束后,企业、个人或职业培训机构应按规定及时向就业创业培训管理机构申报,并提交以下申报资料。
(一)就业技能培训补贴申报资料:
1.开班申请表;
2.个人申报附《四川省职业培训补贴个人申报审批表》;代为申报附《四川省职业培训补贴单位申报审批表》;
3.培训人员花名册;
4.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5.《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就业创业证》)复印件(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提供);
6.现场检查核实表;
7.广元市职业培训调查登记表;
8.广元市劳务品牌培训确认书(劳务品牌培训提供);
9.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10.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就业凭证;
11.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
12.个人申报提供本人银行账户;
13.代为申报提供代为申请书。
(二)非毕业年度在校大学生就业技能培训补贴申报资料:
1.开班申请表;
2.四川省职业培训补贴单位申报审批表;
3.培训人员花名册;
4.学生证复印件;
5.现场检查核实表;
6.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复印件。
(三)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和生活费补贴申报资料:
1.开班申请表;
2.培训人员花名册;
3.初高中毕业证复印件;
4.现场检查核实表;
5.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复印件;
6.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员应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复印件(生活费补贴提供);
7.农村学员应提供户口本复印件(生活费补贴提供)。
(四)创业培训补贴申报资料:
1.开班申请表;
2.四川省职业培训补贴单位申报审批表;
3.培训人员花名册;
4.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5.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就业创业证》复印件;
6.在校大学生提供学生证复印件;
7.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
8.现场检查核实表;
9.广元市职业培训调查登记表;
10.返乡创业培训提供广元市返乡创业培训确认书;
11.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五)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报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2.个人申报附《四川省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个人申报审批表》;代为申报附《四川省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单位申报审批表》;
3.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就业创业证》复印件;
4.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复印件;
5.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
6.个人申报提供本人银行账户;
7.代为申报提供代为申请书。
(六)在职职工岗位技能培训补贴资金申报资料。
1.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申报资料:
(1)学徒培养计划;
(2)企业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
(3)学徒花名册及身份证复印件;
(4)劳动合同复印件;
(5)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资金申报审核表
(6)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编号或复印件;
(7)不低于10次的培训视频资料;
(8)培训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
(9)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
2.技师培训补贴申报资料:
(1)开班申请表;
(2)技师培训项目学员花名册;
(3)培训考评后取得技师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名单;
(4)技师培训项目补贴资金审核表;
(5)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6)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7)所在企业(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
(8)企业(职业培训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复印件;
(9)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
(10)现场检查核实表;
(11)个人申报技师培训补贴提供本人银行账户;
(12)代为申报提供代为申请书。
3.高级技师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材料:
(1)开班申请表;
(2)技师培训项目学员花名册;
(3)参加培训合格人员名单;
(4)技师培训项目补贴资金审核表;
(5)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6)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7)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8)所在企业(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
(9)企业(职业培训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复印件;
(10)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
(11)现场检查核实表;
(12)个人申报技师培训补贴提供本人银行账户;
(13)代为申报提供代为申请书。
第八条 原则上培训对象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同一职业工种相同资格等级,不得重复申请。同一职业培训项目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与失业保险金不重复享受。非毕业年度大学生在校期间可分别享受一次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和创业补贴。限制失信被执行单位、个人,不得享受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
第九条 本办法有效期两年,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原《广元市职业培训补贴办法(试行)》(广财社〔2018〕13号)废止。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1.广元市职业培训补贴类别、工种及标准
2.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