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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主题 保险咨询
写信时间 2014/1/17 16:40:32 回复时间 2014/1/28 9:41:53
信件内容 您好!我爸爸身份证和户口本都是1954年1月的,2012年我们所在的田地被征用修建工厂,当时他的年龄不够办理退休,所以继续交保险,在2013年底武装部提取他当兵的档案,在劳动局办理退休档案审核时,被告知为1951年的,需要按照1951年的年龄办理退休。我想请咨询一下:1、如果按照1951年的年龄的话,在征地时候,医疗保险是否也应该一次性交清,后期不再缴纳医疗保险(养老保险交了15年,医疗保险只是交了1-2年)。2、如果按照1951年的话,现在使用的身份证和户口本都需要更改吗?还能继续使用吗?3、多交了几年的保险,要退还费用吗?少领了几年的养老保险,要补发吗?4、档案和身份证、户口本上的年龄不一致,在日常工作生活中,用什么来证明他的年龄?盼回复!非常感谢!
回复内容 小彭同志: 你好!你在“局长信箱”反映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信件收悉。依据相关政策法规,现回复如下: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广府办发[2010]43号)规定,按城镇人口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应按规定建立社会保障。其中参加养老保险时,根据批准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方案时被征地农民的实际年龄,按从16周岁开始(算1年缴费年限),在此基础上实际年龄每增加2周岁增加1年缴费年限的办法,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最多不超过15年;参加医疗保险时,批准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方案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批准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方案时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政府给予1年的缴费年限补助,用于建立医疗保险关系,对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的大龄人员,再按照每增加5岁增加1年的办法增加医疗保险缴费补助(计算精确到月);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无业农民纳入失业保险范围。 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实际足额缴费的时间确定为参保时间,对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从足额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养老待遇。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规定,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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