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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主题
参公人员最低服务期限
写信时间
2018/1/16 18:11:09
回复时间
2018/1/18 9:09:05
信件内容
尊敬的人社局领导: 您好!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的通知》(中组发〔2008〕20号)第六条规定:“新录用公务员在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含试用期)”。请问参公人员也有最低服务期限吗?(我未与录用单位签订最低服务期限协议。)在试用期内可以申请取消录用吗?谢谢!!!
回复内容
网友: 你好!你在局长信箱关于《咨询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有关事宜》的来信收悉,现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八章附则中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所以,参公人员和公务员应同等管理。 如还有疑问,请直接与我们联系。公务员考录职位管理科,0839—3267026。 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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