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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仲:
你好!你的来信收悉。现就你咨询的问题作如下回复:
1.按照人社部发(2009)187号文件规定,跨省转移接续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参保人员,在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核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缴费工资指数按以下方法确定:以本人在各参保地的缴费工资和待遇领取地相对应各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本人的缴费工资指数,并以此计算本人指数化平均缴费工资和基础养老金。
2.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月基础养老金是严格按照川劳险(2006)17、18号文件规定的计算办法计算,灵活就业人员月基础养老金和企业退休职工月基础养老金计算办法一致,参保人员在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在按规定计算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时,均按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基数计算。
3.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自身缴费能力,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及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4.按照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调整城镇医疗保险政策方案》的通知(广府发〔2009〕67号)规定,196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参保人员,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年限男不低于25年、女不低于20年,其中至正常退休时,连续缴费年限不低于15年。
5.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享受待遇年龄男女均为60周岁。你母亲今年满55周岁,已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7年,她应从当地试点的时间起逐年缴费至60周岁,满60周岁次月起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你父亲今年56周岁,若今年参保,应从当地试点的时间起补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并逐年缴费至60周岁,满60周岁次月起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养待遇,缴费档次可自主选择。
以上回复如有不清楚的地方可电话咨询广元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业务咨询电话0839-5572047。
广元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18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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