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内容 |
赵先森:
你好!关于你在市局长信箱咨询“异地医保报销问题”的信件,我局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一、我县执行全市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根据《广元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广府发〔2017〕4号)文件规定: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合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按比例支付。
(一)起付标准:转诊转院至市外、市外突发疾病住院的起付标准在广元市三级医疗机构标准上增加300元(目前执行标准为1300元)。
(二)支付比例:一档参保人员:通过市属三级医疗机构转诊到市外就医人员支付50%,通过县级医疗机构转诊到市外就医人员支付40%,突发疾病异地就医人员支付35%。二档参保人员按一档支付标准提高5%。
二、我县已开通居民医保异地就医及时结算,备案电话为:0839-5228731,参保人员可凭社会保障卡在所住医院直接办理结算手续,应当由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的费用,由医疗机构与患者直接结算。在未实现异地联网结算地区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原则上出院后六个月内,持原始发票及相关资料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报销医疗费用。
感谢来信!如果你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可电话咨询苍溪县医疗保险管理局(联系电话:0839-5227036),感谢您对我县人社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
苍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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