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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主题 工伤一次性补助中缴费工资与本人工资差额问题
写信时间 2015/7/8 15:59:40 回复时间 2015/8/28 10:58:44
信件内容 今天去社保局咨询我的一次性补助总额时,发现其补助只是单位缴费工资,且并不是工伤条例中的本人工资/月。 1.法律条文中的本人工资是否应含:月工资、月绩效、月考核等工资? 2.本人那么这中间的差额又该谁承坦? 3.如无人承担,那这条例中为何要规定“本人工资”? 诚心恳请按规范回复 谢谢
回复内容 同志,你好! 你在“局长信箱”中咨询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如何计算的问题,现依据工伤保险有关政策答复如下: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本人工资”计核。“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若你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那么你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照上述规定,按你单位申报的工伤保险月平均缴费工资计核你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若你单位未按照你的实发工资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工伤保险缴费工资和缴纳工伤保险费,导致你应享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未予足额享受,其差额部分应当由你单位予以补足。 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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