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文元:
您通过局长信箱反映的补缴养老保险求助事项收悉,现回复如下。
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补充意见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6〕62号,以下简称62号文件)规定,经原劳动部门批准办理了招工手续的原国有企业和县以上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在各地实施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时仍在企业工作,且原始档案记载清楚的,可分别按各地实施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时国有企业固定工、集体企业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工人的缴费办法和标准,补缴对上述人员开始实施统筹至1995年12月31日期间的养老保险费。该政策是四川省内唯一可以补缴1995年12月31日以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政策,可以申请补缴1995年12月31日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对象必须是经原劳动部门批准办理了招工手续的国有企业和县以上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其他人不能补缴。若您符合补缴条件,原用人单位存在应缴未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情形的,可提供您的招工人事档案等资料由用人单位向原参保地申请办理补缴。
同时,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第四条“跨省流动就业人员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对于符合国家规定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的,转出地应向转入地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规定,参保人员申请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应在补缴时提供上述规定的相应文书。若无法提供,本次补缴记录将无法办理跨省转移;如存在其他期间段养老保险正常缴费记录需跨省转移的,可清退本次补缴记录后再办理。
根据您的实际情况,建议您按照62号文件要求提供补缴所需的申请材料,若不能提供,建议您与原用人单位协商或通过司法途径维护您的权益。
以上情况我中心工作人员于2023年7月24日16时42分电话告知您,若有任何关于补缴养老保险费方面的疑问,可拨打0839—5572051咨询,感谢您的来信,祝您生活愉快。
广元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023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