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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你好!你的来信收悉,现回复如下:
一、《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人社部发〔2011〕62号)第四章专门就取消录用作出规定。试用期内公务员可以申请取消录用,但有公务员法第八十一条第(二)(三)(四)(五)款规定情形的,不得提出取消录用申请;有公务员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不得取消录用。
二、市级及以下机关取消录用,由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进行审批。招录机关应当在作出取消录用决定之日起的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将取消录用决定通知被取消录用人员。新录用公务员被取消录用后,自批准之日的次月起停发工资。
三、公务员取消录用后,须将《取消录用决定》文件和《新录用公务员取消录用审批(备案)表》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以上回复,如有不清楚的地方,可直接与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考录职位管理科(联系电话:3267528)联系。
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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