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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主题 社保转移
写信时间 2013/9/9 23:54:43 回复时间 2013/9/17 16:28:49
信件内容 局长你好! 依据《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意见的通知》(川人社发[2010]52号)规定,跨省或省内流动就业人员,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1.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 本人符合上述文件第一条规定(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但社保局办理人员却说必须有就业地户口才可以转出,这样做是否有违国家政策?
回复内容 Tommkg同志: 你好! 你给局长的来信(信件编号:2267)已转我局处理。现就你咨询的政策规定及有关事项回复如下: 一、如果是跨省就业流动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1.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 2.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 3.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4.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或因没有满10年参保地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 二、如果是省内流动就业人员,按照《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3〕199号)文件规定,已在我省非户籍所在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含临时个人帐户关系)的人员中断就业后,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愿申请在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申请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以上回复如有不清楚的地方请电话咨询广元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联系电话:0839--3262444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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